时间:2014-06-25 来源:网络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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