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0 来源:网络
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 ,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就这样放任不管了吗?人贩子应该判死刑。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告诉记者,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明知无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际抱走五个月孩子
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他们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称这起案件也涉及拐骗案件,并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已超过追诉期限,维持不批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申诉人要求本案处理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曹颖及父亲说,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如果你在大街上遇见疑似被拐的孩子,该如何判断?
在街头,大家偶尔能看到有人带着小孩乞讨、卖艺的情况,这种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怀抱中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可能被灌了安眠药;儿童伤残,可能是人为造成;将儿童放在冰冷的地面,或任由太阳暴晒孩子,对儿童的健康不管不顾;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却不采取任何包扎措施;采用铁箍、铁环等工具禁锢小孩手脚;仅有儿童躺或坐在地上,不见家长或家长在不远处监视观察;一个大人带多名儿童乞讨。若是有这 7 种情况出现,很可能小孩遭到了拐卖。
其次,是在车站或车上等公众场所。若是看到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小孩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多名成年人每人怀抱一名婴儿,另有专人看管行李;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身边大人却反应异常,比如手足无措、无动于衷、神情紧张,或者回答 " 别哭,一会就带你去 " 等话,那么嫌疑也很大。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儿童随行,儿童表情惊恐不安,不敢言语等 5 种情况,热心的市民们也需要多留一个心眼。另外,如果在长途汽车、火车上,看到有娃娃昏睡 10 个小时也不起来吃饭排便,身边大人神色鬼祟可疑,那么,很可能遇到了被拐儿童。
综上所述,人贩子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一大毒瘤,如果你遇到了人贩子,尽快打 110,说清楚时间地点等情况,报警后继续观察,等待民警到来。" 在等待民警到来的同时,注意收集证据,比如使用手机拍照作为证据。同时,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找网友求助,大家一起传递该信息。希望天下的孩童都能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愿天下无拐。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