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来源:网络
一女子因家暴离婚 ,为养活幼子去打工,不料被前婆婆起诉遗弃罪,儿子随着转送人。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冯调兰的故事,需要从2013年开始讲起。她说,离婚没多久,前夫突然离世。为了养活年仅2岁的儿子,她委托前夫的姑父将儿子送到奶奶家,自己外出打工。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前夫的母亲和姑父以冯调兰涉嫌遗弃罪提起了刑事自诉。冯调兰被拘留了10多天,得知儿子被送养,开启寻子之路。直到多年后,她才在一起官司中,得知在一份她不知情的调解书里,曾约定将儿子送养他人。
冯调兰说,这些年,她一边打工,一边找儿子,还在一边打官司。目前,当年的调解书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目前她正在等待法院一审重新审理。
3月2日,记者联系到冯调兰前夫的姑父,他表示,“是冯调兰擅自将孩子放到了他家里,之后长达半年联系不到人,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到法院。”对于送养孩子一事,他提到了那份法院的调解协议,但具体情况表示不清楚
女子称外出打工后被前婆婆起诉遗弃罪
1982年4月出生的冯调兰是永和县冯家腰村村民,她透露,在与前夫那段短暂的婚姻关系中,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我怀孕的时候被他打过,剖腹产刚几天,也被他打过。”
冯调兰说,她曾在孕期起诉过离婚,在儿子小浩(化名)满百天后,她再次起诉离婚。2011年11月双方离婚。根据当时的离婚判决,小浩的抚养权归她。但在收到判决书仅20多天,前夫就因故去世了,那时小浩仅仅9个多月大。
在前夫去世后,小浩一直由他的奶奶抚养。“到了2012年农历2月,我多次找家里的亲戚帮忙,希望能够经常去看看孩子。”对于冯调兰来说,那是一段快乐的时光,她被允许经常去看小浩,甚至可以把小浩接到娘家住上几天。到了2013年2月,冯调兰与小浩的叔叔、伯伯签订了一份孩子抚养协议,约定小浩叔叔、伯伯每年给500元,并有权探望小浩,小浩由冯调兰抚养,前夫的姑父王某是证明人。
“但是他们没有给过一分钱,再加上我当时经济困难,于是决定将小浩放到奶奶家暂时照顾,我则出去打工赚钱,赚了钱就回来接孩子。”冯调兰抱着小浩来到了王某家,留下小浩后离开。为了证明自己,也担心对方不承认,她在当时选择录了音。冯调兰就这样外出打工了,直到2013年6月被警方抓获,她才知道自己被通缉了,是前夫的母亲和姑父以她涉嫌遗弃罪为由提起了刑事自诉。
在那份2013年4月1日的刑事自诉状中,自诉人小浩刚刚2岁多,另外两名自诉人就是小浩的奶奶和姑父。他们的自诉理由是,冯调兰自2013年3月14日将小浩放到王某家中后,一直对其不理不睬,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
冯调兰告诉记者,她于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后,在看守所里待了10多天,最终这起刑事自诉案以调解结了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释放。被释放后的冯调兰却崩溃了,小浩不见了。她从王某处得知,小浩被自己的奶奶送人了,至此她失去了儿子的音信。冯调兰说,这些年她一直在寻找小浩,她没有读过书,也不识字,只能用最笨拙的方法,听说哪里有小浩的消息,就去到哪里打工。“我就在学校的门口看,看看那些年龄相仿的男孩里面有没有我的儿子。”
能否要回孩子?
关于刑事自诉,在小浩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原则上是由他的监护人提出。在这个案件当中,根据原来离婚时的协议,他的监护人应该是他的母亲,但是他的母亲恰恰是这个刑事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如果要用法定监护人的这个条件来衡量的话,这个案件就没法提起刑事自诉了,所以可以考虑由实际当中其他相关的监护人来提起。虽然说王某并不是离婚时协议当中讲的监护人,但是实际上在母亲没管孩子期间,是由王某对他进行照顾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王某实际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他们代孩子提起刑事自诉,没有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中,小浩的奶奶、王某,显然不符合上述“近亲属”的规定。因此,二人显然不能提起以遗弃罪的名义对冯调兰提起刑事自诉。而对于不适格的原告,无论是民事起诉还是刑事自诉,都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此外,他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冯调兰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孩子。尽管不是适格刑事自诉原告的王某等人对冯调兰提起刑事自诉,当地法院也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但调解的内容是否自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值得商榷的。从调解书的第二项调解内容来看,冯调兰自愿放弃对其儿子的抚养权利,并同意让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将孩子送人抚养,显然不是被迫就是非自愿,翻阅无数案例都没有发现有哪个母亲会做出这种自愿这种放弃自己亲骨肉抚养权利,将孩子送人抚养的举动。
即便退一万步,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在没有指定监护,不是法定代理人且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情况下,没有权利将不属于自己的孩子送人抚养。况且这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也已经被启动再审程序,根据冯调兰的陈述,目前该案尚没有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因此,冯调兰有权将属于自己的孩子要回。
综上所述,孩子都是每个妈妈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任何人都不应该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随便将孩子送人抚养。希望冯调兰能早日找到失散多年的孩子。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