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来源:网络
拐卖妇女儿童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近期,400余份判决书背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买方7成获缓刑。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部3月2日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这是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展开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高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不少学者、人大代表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标准。
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文书发现,在刑罚方面,将收买被拐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因而刑罚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绝大部分判决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量刑普遍偏低,且缓刑的适用率较高,约占7成。
对于此类案件中收买方量刑偏低,或者缓刑率较高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指出,这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考虑,另外还有避免打击面过大,避免解救过程中出现的暴力阻碍,这可能都是立法和执法者的一些考量因素。”
也有学者指出,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但应全面评价,因为收买之后大概率伴随的犯罪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例如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刑至死刑;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论最高刑也可至死刑。
另一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向记者表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作为拐卖行为的对合行为,收买行为在客观上极大地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因此,借“重典”的方式,配置较高的法定刑,既可以实现对部分公民错误婚嫁观念的纠正,也有助于司法机关重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
(一)数据:对收买方量刑偏低,400余份判决书中缓刑占7成
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关键词,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432份刑事案件判决书。2014年到2021年分别是30、34、49、72、95、63、62和11份,涉及全国24个省区市,涉及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云南等省的分别超过20份,其中安徽最多,达到119份。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梳理这些判决书时注意到,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出现缓刑的情况占大多数,涉及文书310份,约占71.7%。
如(2020)皖16刑终384号文书显示,被告人曹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做出的解释称,“(被告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曹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向记者表示,对收买方量刑普遍偏低,或者缓刑率很高,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考虑,另外还有避免打击面过大,避免解救过程中出现的暴力阻碍,这可能都是立法和执法者的一些考量因素。”
受害妇女在被拐卖和收买后,若出现反抗意识,对方往往会对其会施加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一系列非法行径。这一现象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也就是“数罪并罚”的案例,涉及判决书148份,占总数的34%。根据罪名的不同,对收买方最后的量刑增加幅度,也有高有低。
这些判决书中,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涉及13份,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往往超过1年。如(2019)皖1221刑初645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韦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涉及强奸罪的有26份,多数收买方被判处强奸罪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后的量刑超过三年。如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有关赵某某、郭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出现强迫卖淫罪的情况共8份,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后的量刑超过五年的情况较多。如(2016)浙刑终42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一案,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文书有5份,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某、吴某某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先后从他人处收买了被拐骗的5名少女,采用言语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等手段,迫使卖淫,从中牟利。二审以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无期徒刑。
(二)争论:“收买罪”与后续犯罪是否综合评价为重罪?
数罪并罚,让收买方量刑有了明显增加,甚至达到了无期徒刑,这也是部分专家提出“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后发生的其他犯罪综合评价为重罪”的依据之一。
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刑法》第241条第1款本身,片面地评价为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241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刑法第241条不只有第1款,它总共包括了6款,例如:
第2款规定,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而强奸罪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第3款规定,收买妇女后拘禁或者伤害的,按非法拘禁罪或伤害罪论处,两罪最高刑分别可以到15年和死刑;
第4款规定,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论处;
第5款规定,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论,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三)买方:多“文盲”“小学文化”,目的多为婚配
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五期曾刊载题为《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的论文,论文作者、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黄忠良等人对涉及拐卖妇女的1038份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研究。这些案件的裁判日期介于2000年1月到2017年7月之间,共包含1850个拐卖过程(若一名受害人被转卖多次,则视为多个拐卖过程),涉及1888名拐卖者(被告人)、1662名受害人(被拐妇女)、1785名收买者。
论文显示,绝大多数收买者为单身男性,占到87.8%,另有极少部分女性和夫妇。收买的目的,主要用于强迫婚姻(包括成为收买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妻子,比例达90%),另有小部分用于强迫卖淫和进一步贩卖。对于购买被拐卖妇女的原因,论文指出,“由于性别比例失衡、农村高价彩礼等原因,一些农村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很多男性长期娶不到老婆,退而求其次选择花钱买一个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的。”另外一点,则是收买者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也是犯罪”这一法律规定不了解。
上述情况在记者查询到的2018年至2021年裁判文书中也普遍存在。多份判决书中均显示,收买方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身份介绍上,多出现“文盲”和“小学文化”字眼,如(2020)皖16刑终384号判决书显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曹某某为文盲。多数拐卖方通常以介绍工作或对象的名义,将受害者拐骗至偏远山村,或直接收留有精神障碍的受害方,再将其转卖给亲属或其他人,主要用于婚配。她们无法回到家乡,长达十几年。
《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指出,有77.9%的受害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已被成功解救,其余受害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留在收买者家中或下落不明。有448名妇女的获救所需天数被准确得到,介于0天到14.5年之间,有五分之一的受害人则需要等待一年及以上才能获得解救。
“应当看到以‘买媳妇’‘买孩子’的方式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本身就与落后的观念有关。”王志祥建议,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手段使公民知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真实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具备相应的违法性认识。对于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言,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唤醒收买者的良知,有助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自行返回居住地,还可以增强收买者周围居民对收买行为的抵触心理,增加举报犯罪的可能性。
另外,可以通过设立匿名举报奖励制度,从内部瓦解以血缘或地缘建立的掩饰犯罪行为的关系网。匿名举报犯罪奖励制度不仅有助于侦查机关充分获取信息,提升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发现及侦破能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而且有助于增加掩饰犯罪行为的团体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从而提高成员之间掩饰犯罪的合作难度,减小发现犯罪的难度。
综上所述,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可以得到抑制。如果你身边有发现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请不要袖手旁观,可以报警处理。可能你的一次小小的善举,拯救的是背后的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