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6 来源:网络
大学是学生步入社会前的象牙塔,然而,近年来各地大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打架伤人也不在少数。那么,在校园事故发生之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哪些情况下需承担责任?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事件概况:9月12日,网友张先生实名举报四川警察学院泸州校区一学生益某殴打其母亲邓某。张先生称,4月7日上午9点左右,其母亲打扫卫生时看到教室中有一个饮料瓶就去清理,因为里面还有饮料,就放回原处了。而饮料的主人,是该校一名学生益某,益某便开始辱骂邓某,语言非常难听,邓某拿手机拍视频给学校的领导看,举报他。益某着急后,抢走了手机,殴打邓某。9月15日,张先生告诉记者,校方已与其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校园侵权行为中学校的责任承担
在校园侵权中,学校既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也有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包括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指的是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对应至学习阶段,一般为幼儿园在校生,小学一二年级在校生。
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来自同学、教师的伤害;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运动场地造成的伤害……
此时,推定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十六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外),对应至学习阶段,一般为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在校生。
此时,学校承担的责任为过错责任,即,除非行为人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教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损害,比如,教师惩戒学生过重造成人身伤害、学校职工在安装旗杆时不慎导致旗杆偏斜砸到学生等等。
此时,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学校来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在今年7月,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生校园事故,学校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的全部内容。在事情闹大之前,部分学校总想息事宁人。等到场面一发不可收拾时才积极协商承担责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学校应该第一时间理清责任所在,有错不赔是不对,无错也赔同样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