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9 来源:网络
贪污是我国严厉禁止的一个普遍行为。说到贪污我们总能跟公职人员联想到一起。这几个月随着中央加强打虎的决心,不少大虎纷纷落马。2月9日,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甘荣坤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 贪官没有一个好下场。贪污罪的认定又是怎样的呢?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甘荣坤生于1962年5月,曾在海关总署任职多年,曾任湖北省副省长,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
2021年6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12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甘荣坤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审查调查查明,甘荣坤违反多方面记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参加迷信活动”,“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和宴请”,“公权私用、以案谋钱,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去年12月21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甘荣坤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甘荣坤作出逮捕决定。
最高检网站今年2月9日发布的消息指出,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就甘荣坤涉嫌受贿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甘荣坤利用担任海关总署财务科技司副司长、财务装备司司长、基建办公室主任,北京海关党组书记、关长,湖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甘荣坤担任海关总署财务科技司副司长的时间为1998年9月至2000年12月,迄今已超过20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去年6月1日宣布对甘荣坤进行审查调查后,河南省委在同一天接连开了三场领导干部会议,提出要全面彻底肃清甘荣坤流毒影响。
甘荣坤还曾任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6月15日,在甘荣坤被查两周后,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何健民被查。
今年1月25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何健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通报指出,何健民违规办理机动车特殊号牌,违规办理警风警纪监督员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特殊车牌办理、经费装备拨付、项目承揽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执法犯法,为官不廉,滥权妄为,将选人用人公权力和公安系统公共资源当成自己谋取私利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严重破坏政法系统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
去年12月19日,中央第五督导组赴黑龙江省检察院督导检查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副组长曾向阳对黑龙江省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提出三点要求,其中第一条是:在肃清流毒工作上站位要更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对甘荣坤等人的流毒思想的清理,要紧盯重点领域,有一个查一个、有一个清除一个,决不含糊。
去年12月22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五督导组一行到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检查,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伊建民在汇报中提到,下一步要持续强化政治引领,筑牢政治忠诚,坚决彻底肃清傅政华、甘荣坤、沃岭生、赵金成、宋成杰、范玉祥流毒影响,持续深入排查整治,确保见人见事见案见结果见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式。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为: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
综上所述,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