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5 来源:网络
近日,海口一男子反馈,外公房屋拆迁, 为何没有我的名额?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日前,海口市民庄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2016年8月初,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进行棚改时,产权人为其外公吴阿公(已过世)的一处房屋已被确权,受益人是他的两个表弟。庄先生多次找坡巷居委会、棚改指挥部、金宇街道办等部门希望更正受益人,但均未如愿。他认为,确权过程存在疑点,“要解决目前的问题,需厘清当初的确权环节是否透明,相关方应就当时的确权过程给出书面说明。”
2016年6月,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棚改项目启动,同步成立棚改项目指挥部。同年8月初,庄先生得知此事。他随即找到棚改指挥部,向工作人员表明他是村内一处房屋的受益人之一。但却被告知,该处房屋确权已结束,受益人是他的两个表弟。
对于这一情况,庄先生很是诧异。他告诉记者,他小时候与母亲吴某(已过世)居住在外公的房屋,虽然后来搬到了府城居住,但不能因此剥夺他作为受益人的权利。
当时,庄先生还到坡巷村经济社反映此事。庄先生说,该经济社负责人梁先生对他的家庭情况很清楚,“他告诉我,我母亲和外公居住的房屋,我是合法的继承人之一,让我到棚改指挥部填写一份异议申请表。我填完申请表后,棚改指挥部纠纷调解处理组(以下简称“调处组”)的工作人员说需要经济社、居委会以及街道办盖章、签字确认后才能受理。”
“但我拿着申请表再次找到梁先生,却一直未能签字盖章。”庄先生告诉记者,从2016年8月到2017年3月,7个月之后这份申请表最终签字盖章。记者联系梁先生进行核实,其未就此问题直接回应。梁先生称,之前出过公告的,“他(庄先生)跟棚改拆迁补偿的事‘八竿子打不着’。”
庄先生提供的异议申请表显示,他作为吴阿公的外孙,请求棚改指挥部就吴阿公房产受益人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坡巷村经济社、坡巷居委会、金宇街道办签字盖章的时间为2017年3月。
庄先生说,当他拿着异议申请表再次找到棚改指挥部,却被告知已过调解处理时限。之后,他多次找到上述部门,但至今无果。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涉及征收的土地及房屋,获取补偿者须明确其受益身份及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庄先生说,他的外婆与吴阿公结婚之前曾有过一次婚姻,上世纪50年代,外婆因家庭变故,带着女儿吴某改嫁吴阿公。后来,吴某结婚生下庄先生。庄先生向相关部门说明这一情况,还提供了其作为家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庄先生提供的他父亲的工作履历表显示,父亲原为琼山侨中教师,吴阿公是其岳父;2017年11月,由坡巷居委会盖章作出的一份身份证明显示,庄先生为该社区居民,与吴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10月,由坡巷村多位居民签字按手印的一份证明书显示,庄先生在孩童时期一直与吴阿公共同生活,吴阿公在其房屋一直生活到去世。
日前,记者到坡巷村找到几位老人了解情况。他们表示,庄先生小时候与母亲、外公生活在坡巷村。其中一位在证明书上签字的老人黄阿公说,坡巷村年长的人都认识庄先生和他的母亲,因为当年他们家里有一台缝纫机,村里的人时常去找他母亲缝补衣服。此外,坡巷村经济社当年参与确权的负责人吴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他认识庄先生的母亲,也清楚庄先生小时候生活在坡巷村。
为何庄先生不在房屋受益人之列?记者采访了棚改指挥部调处组组长洪波。洪波的解释是,据他了解,由于庄先生的外婆是改嫁,因此其母亲属于“外姓人”,他不属于宗亲,所以在确权时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这一理由是否于法有据,洪波未予明确说明。他强调,棚改指挥部最终确认受益人身份,是以坡巷村经济社报上来的确权材料为依据,至于当初的确权过程与细节,指挥部并不掌握。
金宇街道办在海口龙华区政府网上披露的棚改征收调查信息显示,坡博、坡巷片区棚改征收调查工作于2015年10月启动,包括坡巷村经济社成员在内的工作人员约150人,共分为12个工作小组开展入户征收调查。
庄先生表示,如此大规模的入户调查,为何未能调查清楚他的情况,他对确权过程表示质疑。11月2日,庄先生来到坡巷居委会,见到当初参与确权的负责人吴先生。庄先生表示,吴先生作为当初参与确权调查的负责人之一,有责任解释清楚当初的确权依据,并就确权过程给出书面说明。
吴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年确权主要通过询问每家每户家庭成员及询问一些熟人进行调查确认。对于是否能给出确权过程的书面说明,其未置可否。
近日,记者联系金宇街道办主任贾鳌,询问对于庄先生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给予其书面答复以解释其中疑点。贾鳌表示,将联系坡巷居委会或经济社予以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庄先生依旧未能等到书面说明。
法律知识
当事人可以主张应得的遗产份额,综合上述情况,庄先生可以主张参与确权的坡巷村经济社、经济社负责人给出确权过程的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庄先生是其母亲吴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参与分配吴某名下遗产。由于吴某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除非庄先生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否则在遗产被处理前,都视为接受继承。结合本案,遗产已经被处理,实践中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主张,相对来说也会比较麻烦。
庄先生称,其在2016年8月初向棚改指挥部了解情况时,发现案涉土地及房屋已经有其他二人(庄先生的两个表弟)作为权利人进行了产权登记。那么,同样作为权利人,庄先生亦有权进行登记,但如果因各种因素导致相关机关没有将其姓名予以登记,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自己权利项下的补偿,该如何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利益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庄先生在2016年即已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到损害,至今早已过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可能在起诉立案中也会受到障碍。
综上,结合本案概况,庄先生可以先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来主张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变更行为,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相应权证中。
如果你也遭遇上述庄先生一样的遭遇,是可以主张应得的遗产份额,可以依法维权的。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