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来源:网络
近期,一则有关姑姑下楼取个外卖 ,4岁侄女意外坠亡的新闻冲上了热搜。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生命只有一次,对于小孩子还是要看紧来,一旦发生了意外后悔莫及。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小张、妻子小冉和女儿住在一个社区。小张的妹妹小丽也暂时住在小张家里。有一天,小冉和小张因为工作离家了。离家前,小张告诉还在家的小丽要好好照顾。当天下午,小丽出去下楼取外卖,留然一个人在家。年轻人自然出去坐电梯到同一单元10楼,然后出电梯。他们踩在10楼居民窦某堆放在走廊窗台下的花盆上,慢慢爬到窗台上。不幸的是,他们从窗户掉下来死了。
事故发生后,小张、小冉与小丽达成赔偿协议,小丽在三年内自愿向小张、小冉支付赔偿金9.9万元。后来,小张和小冉向法院起诉,要求窦某和小区物业公司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1万余元。
窦认为,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走廊堆放的杂物,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儿童监护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如发现儿童坠落原因为窦堆放杂物,窦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在走廊堆放个人物品,物业公司也定期检查走廊,走廊堆放杂物业主要求清除,物业公司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丽作为成年人,受托照顾侄女,其行为性质是基于家庭感情的友谊行为。在这种关系下,行为人一旦实施友谊行为,就应在实施过程中履行应有的注意和审慎义务,以保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发生时,小丽只有4岁,没有成年人的危险认知能力。小丽应该知道这一点,但在照顾自然的过程中,她自己出门,一个人呆在家里,导致外出后坠落。小丽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了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从事现场窗台的高度分析,但无法攀爬窗台,是窦在公共走廊窗台下长期堆放的花盆为损坏结果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此窦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在实际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劝阻、制止窦堆放花盆行为,未及时发现走廊安全风险,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丽对自然坠落事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窦某和物业公司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张、小冉和小丽已经达成了自己的赔偿协议,小张和小冉在本案中不再向小丽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命令窦某和物业公司分别向小张和小冉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监护人侵权时的赔偿责任,但未规定受委托监护人侵权时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委托监护人只要主观过错,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是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形成的特殊侵权。因此,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他们需要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同时,他们应该对彼此的行为有一定的宽容和理解。因此,对委托监护人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观过错的法律判断不应以一般过失为标准,而应严格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大家,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其他近亲免费照顾,父母和委托监护人构成法律委托监护关系,虽然委托监护是免费的,但委托监护人也应履行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