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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夫妻离婚后社交平台账号该归谁?

时间:2023-05-15 来源: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所有权、变更等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那么如果夫妻离婚后社交平台账号该归谁?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啊。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的徐女士和杨先生曾经是一对夫妇。2020年11月,他们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多后,他们因为一个社交账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杜巧静:这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徐女士和杨先生以前离婚过。离婚后,他们在社交平台上的一个账户没有被分割。因此,他们来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双方要求分割社交平台账户。

  原来,在徐女士和杨先生的婚姻中,杨先生在一个社交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然后由徐女士经营使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杜巧静:因为这个账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通过直播带货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都想划分这个账号。

  徐女士认为,社交账户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要求法院将账户归她所有。

  那么,如何确定账户的所有权呢?法院认为,首先要确定争议账户的属性,确定该账户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杜巧静:经我们审查,他的粉丝数量超过10万,确实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它属于民法典保护的虚拟财产范畴,属于夫妻可分割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社交平台账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杜巧静: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汽车、房地产等有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异,这些有形财产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确定,而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标准。与我们真正的实物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弥补了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也为审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经法院调解,双方也达成共识,同意杨先生将社交平台账户改为徐女士。但根据社交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账户完成申请注册后,用户只获得账户使用权,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平台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租赁、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账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凤帅: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该ID账户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一方面是账户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另一方面是法院调解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那么这个账户应该如何转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让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凤帅:本案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还向他们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按照规定,他们应当有义务协助执行,配合法院完成此事。

  根据法律文件,今年1月16日,平台所属公司取消了诉讼账户的原始身份信息,徐女士重新进行了身份信息认证,将账户改为徐女士名下,案件顺利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贾慧颖:本案是《民法典》第十二十七条确定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后的第一起(北京)案件,以前从未遇到过。包括这次我们与科技公司沟通,他们可能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司法机关正在探索,也许公司也在探索,最终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建议网民有权利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双方首先要有这种权利意识。当他们的网络虚拟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必须有证据意识。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非物化的东西,所以我们应该提前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被盗或有其他侵权行为,应提前保存证据。证据保全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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