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来源:网络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近期,14人获刑, 因以“假相亲”“假订婚”组团骗彩礼!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种婚骗的实在是可恶,欺骗那些真心实意要结婚的人,应该严惩!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来,陈某与苏某合谋,由苏某组织的年轻女性和陈某负责寻找相亲的年轻男性,并收取男性支付的彩礼、会议仪式等财产。此后,苏某组织了五名年轻女性,如苏某的女儿和苏某的儿媳妇,假装是相亲的年轻女性。苏某、苏某姐姐、苏某之子等4人冒充相亲年轻女性的亲属和司机,陈某等5人充当媒人,分工分工,密切配合,利用假相亲、假订婚等手段向男方索要见面仪式、订婚定金、黄金首饰、烟酒等财产,并向男方解释。
2015年1月至10月,江苏淮安、泗阳、江都、高邮共同开展了包括苏某、陈某在内的14人等人员在内的38起虚假相亲活动,共获得男方家庭现金约114万元、金手镯2、银手镯1、钻戒1、金戒1、苹果6PLUS手机1、化妆品等财产。上述财产共计118万元。
2016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苏某、陈某等14人犯有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判处苏某之女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8万元;判处苏某之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9万元;判处苏某之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7万元;判处苏某之姐有期徒刑10个月,均处罚金1.5万元,其余处罚金9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该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行为人出于共同诈骗的犯罪目的,人员之间时分时合,每次作案人数不等,在各起具体犯罪中,相关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苏某参与实施犯罪达31起,陈某参与实施犯罪达20余起,其他行为人参与犯罪次数从10余起至数起不等,该案系多人多次共同犯罪,且犯罪手段和方法基本相同,每一起犯罪既是相对独立的犯罪,也是众多起犯罪中的某一起。
在共同犯罪中,苏某、陈某提起犯意、组织策划,分别参与作案31起、26起,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及其后果均起决定性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两人各自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行为人在苏某、陈某的组织、指使下,接受任务、服从安排、分工配合,不同程度地参与实施共同诈骗活动,均系从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民孙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硕士生,在美国工作,是海归人士,通过互联网与多名女性交往,编造事由骗取钱财。2015年5月14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崂山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孙某抓获归案。
当日下午3时许,市民吴女士来到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崂山路派出所,报警称被一个叫“隋轩”的男子骗去9600元钱。该男子自称是北京大学毕业,目前在美国工作。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个“隋轩”实际上姓孙,居住在环翠区戚家庄某小区。当晚9时许,办案民警在该小区一出租房内将孙某抓获。
被抓获后,孙某交代,近年来,他多次打着谈恋爱结婚的幌子,通过百合网、微信等寻找作案对象,先后与多名女性交往。交往中,孙某自称“隋轩”,谎称有美国工作背景、拥有北京大学硕士学历等“包装”自己,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买金项链和ipad等为借口骗取受害人钱财。
经审查,孙某先后诈骗吴女士等3名女子,骗得约3万元现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和重约3克的金坠等物品。孙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所述,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就是在耍流氓。如果你也遭遇了婚骗,请保持冷静,保存好证据,不要打草惊蛇,及时报警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