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2 来源:网络
这里所说的“检查”,指的是纪律检查机关,即“纪委”,又称“纪检委”,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党内的纪律检查机关;“检察”则不言自明,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非但没有贬低纪委的意思,反而要强调纪委的重要性。当前,反腐风暴席卷神州,纪委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但亦不可忽视人民检察院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更何况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局。检察院和纪委对一个贪官的“追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纪委主要从其是否违反党政纪角度进行,而检察院则关注其是否存在刑事犯罪。因此,检察院对一名贪官的抓捕并不是一定要从纪委开始的,得到线索可以直接执行。
吾要阐明的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从有中国特色的国情出发,反腐斗争纪律检查机关首当其冲,抓“大老虎”没有纪委不行,完善机制体制没有纪委更不行!不管治标还是治本,都离不开纪委。等“大老虎”抓得差不多了,即治标到了尾声,该是检察机关出手的时候了,尤其是对付基层的“小老虎”等腐败分子,交给检察机关绰绰有余。这样,纪委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内的监督和预防犯罪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反腐机制体制,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预期效果。
“检查”与“检察”,应不分先后,达成在反腐中的角色互换。也就是说,在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腐败犯罪的顺序上,改变纪委在先、检察院在后的习惯模式,凡公民举报或纪委审查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贪腐犯罪的,应在第一时间内交由检察院侦办,任何其他组织都没有权力插手,只有配合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做到既治标又治本,从根本上查处和预防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形成廉政勤政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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