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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信生成

时间:2014-06-25 来源:网络

一、司法公信生成的意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功能发挥的程度及由此而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它涵盖了司法制度自身建设和社会对司法权的评价,体现了司法信用与公众信任双重维度。其中,司法信用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法院文化建设的角度而言,司法信用建设无疑是问题的根本。

  司法公信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也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司法是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其主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这就意味着司法公信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以后,司法成为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最重要一环。我国转型于小农经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下的“诚信”文化,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群众对司法的一些认识和评价,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如一些人 “信关系不信法律”、“信上访不信法院”,这些现象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司法失信的现象。“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而司法权的丧失无疑导致法治的虚无化。只有实现了司法公信,每个公民才会自觉知法、守法、护法,包括对法院、法官裁判的遵守和执行,自觉遵守社会规则,整个社会才可能实现法治的目标。

  司法公信体现司法公正价值实现程度。司法公信是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公平正义,否则就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培根在《论法律》中写道,“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中,司法必须发挥其应有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的功能,其充分发挥才能真正赢得司法公信。司法功能的发挥,使得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权力的廉洁,体验到司法正义,获得实际的司法利益,从而赢得了司法价值的实现。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同案不同判”、“强制调解”、“执行难”、“立案难”等等,以及网络上对个别案件瑕疵和司法不作为和滥作为的炒作,都昭示着司法功能的弱化,而司法功能的弱化正是司法价值的丧失,其直接后果就表现为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司法公信奠定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司法维系社会规则,对违背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修复,从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底线。从某种程度上,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坐标和基础,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从当前整个社会诚信的状况看,无论政府诚信,还是商业诚信,无论个人诚信,还是企业诚信,都存在着严重的异化和缺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最终影响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而司法公信既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推动者,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者,其程度高低决定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水平。

二、司法公信生成的基础

  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但是从法院自身建设的角度考量这一命题,良好法院文化的建设和养成也许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这是因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公信问题的另一面,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赖于良好的法院文化。

  (一)司法公信有赖于高尚的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础。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信建设的根本。司法主体的可信任性是司法公信的主体性因素,也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性因素。如果法官队伍不能令人尊重和敬仰,那么其所生产的产品也会大打折扣。司法主体因素至少包含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文化修养等诸多方面,而且适用于木桶理论,即木桶的容量与最短的一块木条成正比。职业能力不须多说,因为对法律的体系有真诚、全面而深刻的把握,对法律能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对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能给出一个准确的描述,必需具备专业的水平。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的自由裁量只有在司法良知的控制下才能由魔鬼变成天使。关于这一点,史尚宽先生曾提到:“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文化修养,才能加深对人性的体悟,深化对人权的敬重之心。职业素养是职业经验的良好积累,是法律思维的习得,是点石成金的智慧。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二)司法公信有赖于健全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建设是司法公信建设的保证。司法无非是将神圣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使民众通过司法本身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庄严性与权威性而产生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机制必须正当的,司法的结果才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价值。程序正义是一种不完善的正义,也就是无论程序如何设计,实体性的正义结果并不必然被实现,但由于实体正义处于或然状态,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获得的,因而程序正义就成为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的过程和司法裁决结果必须是公开的,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必须是有效的,并且司法要能够及时对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做出回应。司法的程序设计要保障司法裁决既判力、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和司法裁决标准的唯一性,通过正当程序提升司法裁判的可信服性。

  (三)司法公信有赖于规范的行为文化

  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司法公信建设的关键。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推进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司法行为规范,要求法官的行为特别是程序行为和裁决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增强司法结果的可预测性,让司法经得住质疑和监督。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和司法程序随意两种情况,都是司法行为失范的表现,往往会极大地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在司法行为失范的情况下,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无从谈起,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司法的诚信。司法行为规范也是司法诚信的要求之一,而司法诚信是司法公信的首要内容。司法诚信是司法机关向大众所做出的一种承诺,即对同一争议做出统一的裁决,这既是法制统一的要求,也是法律公平适用的要求。

三、司法公信生成的路径

  在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论研讨会”上,人民法院报总编倪寿明同志谈到法院文化建设时说,载歌载舞是文化,召开研讨会探讨司法功能,则是更高层次的法院文化,而且应该是法院文化的主流。这番谈话对于思考司法公信生成路径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以司法公信为目标的法院文化建设要取法乎上,要建立独具特色的审判文化。

  一是创建公信品牌。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形势和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首要解决的问题。要针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认同感,努力打造司法公信品牌。 深入开展人民满意法院和人民满意法官活动,构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评价体系,建立司法服务回访机制,发挥品牌的带动和导向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搭建文化平台。加强教育培训,让法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相互学习和交流,提高法官群体的同质性,真正形成法律共同体。推出文化载体,经常性召开理论研讨会,定期编辑法律适用期刊,着力提升法官对文化建设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努力推出一批反映法官法律思维的法学文章。 加强与电视台、 电台、 报刊、 网络等媒体的合作,通过制作专题片、开辟法制专栏、设立干群互动热线等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司法宣传等工作,切实解决法院文化影响力不足的问题。加强法院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学习型法院、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文化征文、书画比赛等活动,强化法院文化对法官品德的熏陶。

  三是健全制度体系。认真开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坚持内在管理和外在监督并重,逐步实现制度管理理念向法官自律文化的转化。建立健全行政办公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审判管理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司法调研制度、后勤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体现法院机关文化建设所特有的文化内涵和法治精神。

  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以严格依法办案、依规办事为原则,以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热情服务、执法为民”形象为目标,通过出台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弱势群体救助、擦亮司法为民窗口、加强审判管理、完善业绩考核、推行司法公开、 打造阳光执行等有效措施,全力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法律权威。

文章来源:http://s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5/id/1036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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