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9 来源:网络
(一)法域定位:融合公、私法的第三法域
传统法律的法域定位通常分为公法和私法,但是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过去那种传统公法与私法明确界分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显得不能回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域定位,而将其定位于是融合公、私法性质的第三法域。按照这样的法域定位,从调整对象来看,即包括了公的关系,也包括一定私的关系。经济法对公的关系的调整,反映了对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经济权限的划定以及权力运作程序的规制;经济法对私的关系的调整,既体现了国家运用权力来矫正市场主体之间实质的不平等关系,又体现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质言之,经济法的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公的关系和私的关系的有条件的有机结合。从调整手段来看,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是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不完全同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力关系;同样,由于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较为明显的命令与服从特征,因此与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的民法有本质差别。毫无疑问,经济法定位于第三法域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经济法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两端中走向其中任何一个极端,保证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二)体系结构:回应社会的开放法律体系
与传统法律不同,经济法没有基本法典,其体系结构也不像传统法那样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这是由于经济法的回应性、政策性、开放性等特征所决定的,这样的结构体系是一种开放的回应社会的法律体系,它更关注经济社会的动态发展,适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并适度的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从而有利于经济法律功能的发挥。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经济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法律,包括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二是金融监管法律,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三是农业发展法律,包括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四是重要行业监管和产业促进法,包括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五是土地资源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六是竞争法律,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七是对外贸易法律,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法律法规非常丰富,它适时地回应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基本价值:彰显人文关怀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除了传统法律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外,还包括人本主义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和适度干预理念等等。经济法研究对经济法理念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了法律的价值理念,契合了社会发展的人文需求。经济法以人本主义为元理念,意味把人作为经济法的本源和目的,把人本主义当作最终和最高的理念,并通过一定的价值、原则把人本主义理念贯彻于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及其实施当中,从根本上对治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分化,维护和促进社会强弱势群体的发展。实质正义理念强调经济法既要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要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以及被不当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的保护,力图在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国家适度干预的方式实现公平、自由、秩序的协调和统一。社会本位理念强调协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基本平衡。可持续发展理念包含了公平发展、持续发展、整体发展的三种意蕴,是经济法中的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适度干预理念要求公权对市场及其主体的干预要有限度,要考虑公权的能力及市场需求,从而对经济法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规范表达:创新规范结构的表达方式
经济法规范表达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表述突破了传统法律要求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三要件规定,即在法律规则的表述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性,概括性和模糊性,许多时候表现为一种标准性规则,从而丰富了法律规则的表达。所谓标准性规制是指规范的逻辑的结构及其所包含的要求通常不是非常具体,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例如《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标准性的规范,但是人民银行却可以根据中国经济的具体情况采用各种金融政策手段来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二是传统的法律规制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而经济法的权利义务结构却呈现出不均衡性的特征,这样的结构不仅是为了实现经济法宗旨和职能的需要,同时也打破了权利——义务配置必须均衡的固定思维。例如,在宏观调控法中,在有的情况下对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这样的“权义结构”显然在保护利益方面就具有了侧重性。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对于消费者,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其权利,却没有规定其义务;对于经营者,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其义务,而没有规定其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结构设置,其目的就重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运行机制:建立综合系统的调整机制
经济法运行机制的创新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法律认为法的调整作用,主要是通过事前确定具体的权利和规定具体的权利的救济方法去达到,而经济法还可以通过管理、监督、引导、指导等方式去达到,使违法行为少发生或不发生,其效率比单纯的事后救济要高得多,这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把“治愈已然”和“防患于未然”有机结合起来了,从而有利于建立经济法的公权调整与私权调整相结合、指令性调整与指导性调整相结合、惩罚与奖励相结合、刚性调整与柔性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二是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认为,一个部门法只能对应一个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律规范中,有时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时还会强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运用;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内容上,经济法的责任比传统法更为丰富,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声誉责任,行为责任、能力责任、宪政责任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丰富了法律的责任形式。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作为经济法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三是传统的法律强调司法的执行和救济功能,但经济法却具有独特的执行和救济方式。这是由于经济法的现代法特性决定了司法在经济法的运行中不可能占主导地位,因为经济法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准入、企业社会责任、宏观调控、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消费者和劳动者权利、环境保护、社会分配等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传统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较量,而是影响极其广泛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权衡。因此经济法比较强调政府部门的经济执法作用,强调第三部门的补充执法作用,强调建立多元性和开放性的诉讼机制,例如公益诉讼机制,这都有异于传统的运行机制。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