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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适用的外延

时间:2014-08-05 来源:网络

学说上关于类推适用之内涵殊为一致,然其外延则颇有分歧,值得逐一厘清。

    1、类推适用与准用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准许引用某项规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是否为类推适用,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准用性规范,其确定性程度如何,要看被准用的规范的确定性如何。”因此,可以以准用性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作为判断是否为类推适用的依据,如果准用性规范所指向的被准用的法律规范是明确的,就不能称为类推适用,是一种立法技术,“避免烦琐的重复规定”。反之,若准用性规范所指向的被准用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个大致范围,需要法律适用时具体斟酌,则为类推适用,可称之为“授权式类推适用”,区别于法无明文的类推适用。

    2、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

    法解释学上关于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是否为同一概念,有不同意见。郑玉波先生认为,所谓类推解释,指对于法律无直接规定之事项,而择其关于类似事项之规定,以为适用,故亦称类推适用。杨仁寿先生认为,类推适用系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与“类推解释”,系属狭义的法律解释之一种,仅在文义之可能范围内阐释法律之涵义者,截然有别。前者乃本诸“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之法理,依逻辑之三断论法推演而成。而后者则仍在文义之范围内作成解释,仅于解释法文用语之文义时,用体系解释之方法,类推其他法条用语之涵义加以阐释而已,无须透过三段论加以推演。

    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并无所谓“类推解释”;将“类推适用”称为“类推解释”多有不妥,它既造成了概念本身的矛盾,也混淆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之间的界限;就其性质而言,“类推适用”属于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而非法律解释。正如石田穰先生所指出的,法律解释,指明确法律意义内容的作业,而类推适用则是,将经法律解释明确了意义内容的作业,与“同样事物应同样处理”的法则,进行组合判断的作业。

    3、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同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唯类推适用所补充之漏洞为“公开漏洞”,而目的性限缩所补充之漏洞为“隐藏漏洞”。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均系基于正义的要求。类推适用的法理,在于“相类似的,应为相同的处理”;目的性限缩的法理,则在于“非相类似的,应为不同的处理”。

    4、类推适用与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同样是扩张系争法条的适用范围,但二者亦有质的差异:类推适用,乃以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间有“类似性”为前提,而目的性扩张,则不存在“类似性”关系,只是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同属法律规范意旨所应涵盖。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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