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7 来源:网络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和规律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
当前,涉检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上升,社会群体性事件日趋增多。从总体上看,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是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一种新表现,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交织叠加,是我国广大基层地区诸多社会矛盾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其不仅社会影响面大、蔓延领域广、冲击力强,而且涉及群体、集团化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化解处理难度极大。化解处理时机把握不好,处理方式方法稍为不当,极有可能演化为社会恶性事件甚至刑事案件。
(二)社会矛盾形式呈多样化态势
社会矛盾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涉及各种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冲突,既有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又有历史遗留的老问题,既有量大面广的诉求问题,又有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多元化引发的问题。重点涉及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农村留守人员等群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环境保护、教育卫生、执法司法等领域,以信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刑事案件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新型矛盾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成因复杂化、处置难度大,若处理不当,很容易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大局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社会矛盾组织性增强
从总体上看,矛盾的关联性、组织性增强。经济问题易引发社会问题,一地的矛盾易引发其他地方的矛盾,一个利益群体的诉求易引发其他利益群体的攀比,形成连锁反应。有的上访人员认为法不责众,抱着大闹大解决的目的拉人参与、找人炒作,甚至形成产业链;有的特殊利益群体出现明显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相互抱团、跨地区串联聚集,一些矛盾由于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互联网聚焦放大,将不同地区、少数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满情绪集中起来,致使利益诉求演变成政治诉求、非对抗性矛盾演变成对抗性矛盾。这些问题带有明显的组织性,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为共同性、群体性的社会事件。
(四)社会矛盾扩散越来越快
随着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当下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最初可能只是一起普通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如果有涉未成年人、涉官涉富等敏感词汇的掺入,立刻会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误解与不满,通过网络、媒体使矛盾迅速扩散,升温,升级为社会事件。由于这类矛盾的参与者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动机多样、事发突然、事件升级较快,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现难、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
二、基层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矛盾发现的机制滞后
一是部分基层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是没有下决心回应群众诉求,有的是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想立案受理,有的认为案子实体没有多大问题、再折腾一次意义不大。正是这些心理作怪,导致一些信访案件难以导入司法程序。二是目前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访工作规范性不够。即对在接访工作中说什么、做什么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接访工作因个体、区域的差异,而呈现出较为随意、不确定、不稳定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接访工作的实效。[1]三是被动化解矛盾。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解尚不够开放全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表面化、形式化和空泛化倾向。提前预防、源头治理的意识不够,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矛盾化解的方式单一
一是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对较为单一、被动,深层次影响了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对目前已经存在亟需化解的社会矛盾缺乏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隐患,没有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报告、早处理,缺乏深度的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三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基层检察干警深人基层,向人民群众问需、问情、问计的不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够开阔畅通,诉求渠道或者表达诉愿的方式单一。
(三)矛盾解决的机制缺失
一是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化解矛盾的外部衔接不到位。涉法涉诉信访从大的信访体制中分流出来较为容易,但具体导入哪个政法部门却较为困难。一方面,多数刑事案件都历经了公检法处理,民事案件也多经历几审法院,仅控诉权和检察建议权在检察机关。另一方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一些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许多信访案件是检、法都有责任处理。这就会出现当事人多头申诉、多头受理,执法部门不理不问以至于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现象的出现。有些涉法涉诉信访诉求还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问题,需要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2]二是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内部协作机制不健全。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协作机制,相互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导致在接访过程中出现接访人员难以释法说理,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又没有参加接访而无法进行释法说理,造成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易引发缠访闹访,最终影响执法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
一是以“文明接待室”为载体积极推进集控申接访、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探索开展网上受理信访工作,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为群众提供检察事务“一站式”的公开、高效、便捷、优质服务。二是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或下访制。检察长作为一个检察院的最高管理者,其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或者下访,面对面、心贴心的和群众沟通交流,倾听群众诉求,不仅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增强接访效果,更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立足检察职能拓展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三是积极构建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初信初访办理答复工作,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整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优势资源,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最初环节、化解在基层,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
(二)健全完善审查受理机制,实现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有效分离
一要明确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界定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界限,区别不同案件的性质,实现分类分流处理。二要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基层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监督职责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有序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基层检察机关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控告申诉案件,要及时导入相应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反映到检察机关的普通信访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对党委政法委、人大信访部门转入司法程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及时审查,依法办理。要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的要求,努力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矛盾化解等工作,确保案件移送顺畅有序,衔接规范紧密,依法及时公正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做好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工作。
(三)完善案件办理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对导入司法程序的控告申诉案件,一定要认真审查办理,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一是熟练掌握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充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各环节实行全程网上监控,实现执法办案信息纵向互通、横向共享,将矛盾的末端治理变为源头预防、被动反应变为动态管控,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二要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联动。上下联动即多级检察机关一起息诉罢访,鉴于基层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工作的检察人员缺少出庭经验,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指派任命检察员出庭,实现人才一体化,办案一体化。横向联动即基层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办案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复查的人员在答复信访人时一起做释法说理工作,使释法说理更为透彻。三要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让来访群众了解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消除信访人心中的疑虑。四是健全和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报备、审查和督导。对超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监督到位,通报纠正及时,确保每一件进入程序的信访案件办理及时、说理到位,回复落实。
(四)完善案件终结机制,确保终结案件出口畅通
一是要严把终结质量关。必须经过复查、评查、听证等程序,确保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查究到位、释法析理到位、教育疏导到位、实际困难救助到位,仍无理缠访的,才能予以终结。二是坚持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的公开听证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尤其是多次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综合依靠各方力量和群众、媒体舆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三是要着重建立重点信访排查预案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报告、早处理,制定翔实有针对性的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主动应对;对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争取做到息诉罢访、矛盾化解;对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要及时跟进定期反馈,避免因释法说理不充分导致重复访、越级访或产生新的矛盾。四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做好检务公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善于抓住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完善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的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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