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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脱离实践的思考

时间:2014-05-19 来源:网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领域、研究视野以及研究方法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从大量专著、译著以及论文的发表就可以体现出来。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和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向外看,与其他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向内看,与民事实体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比,民事诉讼法学也有很大的差距。

读了张卫平教授《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了解到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导致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主要因素理论脱离实践、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四个重要方面,但是最引我深思的是理论脱离实践这个因素。个人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民事诉讼实践的根本隔离。这种隔离导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导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日益贫困化。在拜读张卫平教授的这篇文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亲身体验,在此谈谈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脱离实践的思考。

个人觉得以理论界跟实务界两个角度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脱离实践的原因较为合理,也能够较为清晰地把原因阐释清楚。

1、从理论界角度来看

(1)理论研究的实效性及深度都亟待提高。的确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论文、著作教材,尤其是论文的产出已较成规模,但是观点重复者多,较低层次者多,高水平论文少。很多老师甚至学生对于发表论文注重量而不是质,严重限制了研究的宽度和深度。这样就难免使得理论研究停留在浅薄的层面上,如果更细致、深入地考察,可以发现其实非像外在表现得那样光鲜靓丽。那么如此浅显的理论对于变化万千的司法实践来说犹如杯水车薪。

(2)理论研究的自主性缺失。在理论的解释方面,还是摆脱不了前苏联模式的影响,理论背后矗立着政治思想的影子,依附于一定的政治风向及利益需求,服务于特定的政治形势,导致研究的自主性缺失。又或者说照搬德日的理论,比如诉权学说、诉讼标的学说,老生常谈,没有取得新的突破。以日本为例,日本也是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为母体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摆脱了言必称德国的境地,甚至在某些理论超越了德国,为德国所用。

(3)大多数理论仅是对规范语义的阐释。我们知道,由于地区差异或者法官个人思维的不同,法律的规范与规范的实现具有相当大的距离,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也不例外,甚至更加显而易见。而我国大多数理论阐述都是直接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文本,仅是规范的语义展开。这样的理论阐释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并逐渐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2、从实务界角度来看

(1)对实践问题认识的片面性。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极具实践性的学科,很多理论界研究的问题几乎来自司法实践。但问题是我国大多数司法实践人员的理论水平较低,对于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这就难免导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无法较好的反映到理论界上来,那么理论界就无法正确认识问题和解释问题,从而使得实践慢慢远离理论的指导。

(2)实务操作的非规范性。理论的实效性缺失导致其应有的指导力下降,使得民事诉讼实务人员不愿求助于理论界所提供的解释和指导,此外对于理论解释也没有多大的迫切需求。例如,在诉讼中法官对程序问题的过程以及处理结果的非公开性,导致审判实务人员对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的解释并不是十分在意。于是理论对于司法行为正当性与否的解释作用便丧失了用武之地

(3)更关注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以之前在法院的实习经历来看,法官以及律师等广大法律从业者更期待理论能够给他们提供具体的操作技术,特别是针对疑难案件的具体操作技术。然而理论界的研究大多数都局限于对民事诉讼法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语义阐述,这根本无法满足实务界对于理论界的期待,从而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显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是导致其日益贫困化的主要原因,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理论界对于理论的研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实务界出现的问题却无法全面地反映到理论界上面来。理论界和实务界这种彼此隔离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和无障碍沟通,无法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其实,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并非不愿意深入了解诉讼实践,而只愿意在象牙塔中进行空对空的研究,了解诉讼实际的成本太高是一个不得忽视的重要因素。深入法院去阅读该案卷材料,除了需要大量时间外客观地讲,在没有公开判例的机制和高度认同的情况下,没有哪一个法院愿意将自己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如何解决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张卫平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到---要打破或者消除这种隔离唯一的方法就是公开判例,并将对重要的程序问题的处理公开在判例中。对于这个观点我个人并不完全苟同,不可否认,公开判例是解决这种隔离的举措之一,但并非唯一方法。司法公开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将是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密切联系的三大平台。相信司法公开必将促进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连接,有助于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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