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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与有关行为的法律认定

时间:2014-05-20 来源:网络

晚间打开手机看新闻,映入眼帘的是著名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虽然没有涉入过这个圈子,但从有关媒体中却经常看到某某影星出现绯闻的报道,或许是认为当事人或者狗仔队制造这些绯闻是出于为了吸人眼球的目的,所以对这些事件也就大多没有在意或者关注,唯独国民女婿黄海波涉嫌嫖娼触犯法律,因为由此而出事并且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几乎没有先例,的确感到十分的惊讶。故也想借此谈谈与美女发生性关系,何种情况下违法,何种情况下又不属于违法,以供黄海波们借鉴与参考。

一、权威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根据2001年公安部对有关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是迄今为止司法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权威认定。由此可见,构成该违法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即一方以获得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另一方为了获得性满足愿意付出,并且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二是双方达成协议后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或诸如口淫、手淫、鸡奸等猥琐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属于或者很难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形

如果获得性满足行为没有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因为缺少构成卖淫嫖娼的前提条件,就不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定性处罚。比如夫妻或者相恋中的男女朋友到宾馆同居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没有金钱或者财物媒介前提的一夜情也很难被定性卖淫嫖娼。即使以获得金钱或者财物等物质利益为前提,如果当事方不是以提供性服务或者获得性满足为直接真实目的,同样也不能以构成卖淫嫖娼行为而实施处罚,比如男女双方虽然刚认识不久,事后为了发展恋情男方给予女方物质利益的情形等等。因此有关机关对此一般很谨慎,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才实施法律处罚,否则很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权或者隐私权给自己招来不必要麻烦,因为性自主权同样属于人权的一种而受法律保护。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形

从法律处罚的角度来讲,刑事处罚一般拘留几天或者罚款,而刑事处罚有可能招来牢狱之灾。因为刑事处罚的力度高于行政处罚,所以卖淫嫖娼行为如果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涉嫌犯罪。

1,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女方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达成协议,如果中途女方反悔而男方违反女妇女意志实施性行为的,极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3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比较著名的如某微博大V同时招嫖两名女子,涉嫌罪名之一就是聚众淫乱。

最后,需要提醒演艺圈以及演艺圈外的黄海波们,不管演技是否获得百姓认可,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金钱或者地位,实施某种行为时需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基础,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如果违法了就要面临法律的处罚。

文章来源:http://lihongzhao.fyfz.cn/b/8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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