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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弃新生婴儿在深山野林的行为

时间:2014-06-12 来源:网络

将新生婴儿遗弃于获救希望渺茫之地构成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给新生儿喂奶、不给重病人治病、将婴幼儿遗弃在无法获救的地点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容易混淆。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很大,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理论上区分两种行为似乎不难,但实践中却容易混淆。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遗弃故意还是杀人故意,还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一般可从行为人遗弃行为的原因、动机、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案后表现等情节进行研判:

第一,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当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遗弃行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脱?例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认定为遗弃;反之,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放任婴儿死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第二,考察遗弃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客观要件。实践中,一般分为作为的遗弃与不作为的遗弃两类方式。以作为方式遗弃的,行为人通常会积极寻找遗弃地点、选择遗弃时间等。例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这是典型的作为方式的遗弃行为;反之,将婴儿弃于荒郊野外,婴儿获得他人救助的可能性极小,且野外环境恶劣,婴儿饿死、冻死、遭动物啮噬的可能性大,对于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这是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实践中,以不作为的方式遗弃或杀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例如,对无生活自理能力、尚能求救的残障人员不提供食物或不予护理,只要该被害人肯求救,周围邻居或(村)居委员会就可能对其实施救助或报警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不愿意尽扶养义务而非希望或追求被害人死亡,故其行为是属于不作为方式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予以评价。但如果被害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仅不给被害人食物和水,且将房门反锁、电话线拔掉离去,致使被害人无法或不能呼救,最终饿死家中,这种行为,就是以不作为的遗弃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评价。

第三,考察行为人的案后表现。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市政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定性为遗弃;反之,父母将盲童带到河边后径直离去,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不管不顾,径直离去;或者发现盲童自己爬上岸后,又将盲童带至河边,最终导致盲童掉入河中被淹死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盲童死亡的故意,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万道龙、徐爱霞获悉自己刚出生四天的女儿罹患重病,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菜园里,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又将女婴载至深山野林中予以遗弃,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婴获救、希望女婴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因此,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是准确的。由于女婴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量刑是适当的。

文章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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