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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价值差异

时间:2014-06-12 来源:网络

(一)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重新平衡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需要对案件的进程进行跟进,为民众提供具有价值的报道和信息。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重新进行平衡。
(二)“广为人知”的媒体价值与“不为人知”的立法追求之间的冲突
本着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采取犯罪封存记录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力求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对犯罪未成年的关注,从而使未成年人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改过自新。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所追求的的是一种“不为人知”;新闻媒体是社会发声的重要渠道,旨在通过其报道为社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咨询,它们追求的是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广为人知”。
(三)实践中不可辨认原则与理论上不可推断原则的差异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是“不可推断原则”,即不仅不能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更不能通过媒体提供的报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新闻媒体采取的确是“不可辨认原则”,虽然对相关的图像、视频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民众能够通过报道轻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例如在“李某某”案件中,很多媒体采用“某著名歌唱家之子”等字眼代替“李某某”,虽然没有报道具体信息,但是民众仍然很清楚的知道主人公的身份。

文章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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