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4 来源:网络
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频繁发生、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冲击以及给民众造成的心理恐慌,迫使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这一和平时期最具暴利性的手段来予以积极规制,考察、借鉴各国的经验与做法,对中国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必然裨益良多。
“恐怖主义”最初是一个社会政治学概念,由于涉及到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目前尚不存在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1]联合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召开的数次大会也未能就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恐怖主义活动在二十世纪后半叶真正地蔓延“成为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时代疾病”,甚至有人称其为“20世纪的政治瘟疫”和“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还有人还将其与政治腐败和环境污染列为人类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三大威胁。
我国当前的恐怖主义活动主要集中在与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有密切“地缘联系”的新疆和西藏等地区,恐怖主义犯罪对中国的威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愈来愈强烈,其中,尤以新疆的“东突”恐怖势力最为猖獗。“东突”,又称“疆独”,是指一批想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的民族分裂分子。[2]认清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产生、形成、和存在的背景和原因,对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中国所实施的“和平演变”策略,是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国际原因。它们通过设立特务组织、分裂活动机构、广播电视设施等等方式,指导、资助境内外分裂势力,来对新疆和西藏地区实行“分化”和“西化”战略。例如,美国中央情报局炮制的“2000年解放新疆计划”就意图以巴基斯坦为基地,通过收买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等国的反动势力来援助新疆所谓的“民主力量”和“民族解放组织”,并达到最终“解放新疆”的目的。
以宗教为幌子进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是一个惯用的伎俩,但究其实质都属极端的宗教主义。“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两种思潮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有密切联系,其中,前者形成于十九世纪后半叶,是近代以来的一股宗教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一百年来绵延不绝,其政治追求是反对以国家主权为主的现代民族国家,主张重建政教合一、贯彻沙里亚法、体现“真主主权”的国家;[3]后者是由19世纪的鞑靼知识分子萌发的,是一种极端的民族沙文主义思潮,形成于沙俄统治下的喀山、克里米亚、阿塞拜疆,主张所有操突厥语的民族共同组成一个有奥斯曼帝国苏丹统治的大突厥帝国。这两种极端思潮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传入新疆,并先后形成两个“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它们信奉必须通过武装斗争才能解放新疆。从而成为各种恐怖主义犯罪的思想动力。此外,国际恐怖势力的支持也是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盘踞在西亚的艾沙分裂集团、沙特的以“伊盟”为代表的泛伊斯兰宗教势力、以中亚为依托的“维吾尔跨国联盟”等等,主要通过提供武器、资金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来实施恐怖主义犯罪。
整体来说,我国当前的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划分为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采用恐怖、暴力手段。其中,民族分裂型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由极端民族主义者、自治主义者和分裂主义者等独立倾向较强的民族派别实施的,具体到我国就是指“东突”恐怖主义。他们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不加选择地采用制造爆炸、实施暗杀、策划绑架、疯狂投毒、劫机等残忍手段袭击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在内的平民以及围攻政府、执法机关,营造大规模的恐怖气氛,从心理上震慑广大民众,企业实现其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东突恐怖主义分子所实施的骚乱、暴乱事件和打、砸、抢、烧、杀等恐怖活动,给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极端主义型恐怖主义犯罪,带有明显民族、宗教狂热色彩,是当代世界上最为普遍、最为严重的恐怖活动类型之一,典型的如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为指导的恐怖主义犯罪。在我国,极端主义型恐怖主义犯罪又可以划分为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两个子类,新疆境内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大哈萨克共和国”等分裂活动,即是以狭隘的民族主义为口号来挑起民族矛盾和制造民族分裂。极端宗教主义类型,如历史上“东突”分裂势力在新疆所叫嚣的“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鼓吹“圣战”,“消灭异教徒”,实施“反汉排汉”的一系列暴力活动,都是极端宗教主义影响的结果。以“东突”为代表的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远远无法与中东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相提并论,在影响范围上是有限的,但其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是一个现实性的威胁,并且对中国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形成严峻挑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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