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4 来源:网络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基本公共政策。我国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断思索和尝试有一条潜在的主线,就是从“依法治国”到“实行法治也要实行德治”再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摸索过程的趋向是我国正在逐步实现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从依靠暴力强制的管理型社会向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协调治理的自治型社会的转变。这些社会治理模式与思路,鲜明而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国家在公共政策抉择中的一种理性定位和模型选择。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诸多方面。因此,中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以实现社会治理观念的更新和制度创新为核心,充分关注以下诸方面:一是从经济发展目标优先转向经济发展与和公共服务目标并重,因为经济发展只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从而必须结合社会的全面发展以确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二是从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政府本位”运作模式向“公民本位”的服务型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变,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民间团体,服务型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满足公共服务的底线要求,社会服务的高端领域应该交由市场和多元的社会服务组织去完成。三是坚持法治和道德教化并重,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必要保障,但是我国目前距离法治的要求还很远,其中重要的方面即包括实质的法治理性缺失与公正合理的公共政策模型虚位。因为,尽管我们承认,考察社会各种冲突的根源,需要我们审慎地看待法律、法治的功能及其有限性,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疏导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规制,从而还需要道德规范、民间习俗、社区观念、宗教信仰等的教育、指引和规制,并且后者往往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神秘的甚至神奇的力量”,积极培养公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等具有十分重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但是,我国当下的“集体情感观念”与“主流制度设计”中缺失实质的法治理性和真正公正合理的公共政策模型可能才是最根本的、最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正是基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性考量,我党中央才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包括政法干警在内的全体国民的头脑,确保我们的基本公共政策和执法活动“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我们认为,和谐社会需要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刑事法治,其中尤显迫切的是需要我们树立合乎时代人文精神的相对公正观念,高度重视、重新审视和检讨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与谦抑宽容理性,合理兼顾犯罪防控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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