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4 来源:网络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采用合适成年人的称谓,但其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同。九十年代初,一些基层检察皖开始探索性实践,积累的成功经验得到立法的确认,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应当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据报道,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干部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在萧山区看守所见证检察官讯问17岁犯罪嫌疑人小何(化名)的过程。
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抢夺案件,该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派办公室副主任作为代表参与庭审活动。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在办理小马等4名未成年人抢劫案审查逮捕过程中,4名嫌疑人所在学校政教处主任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实践
从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情况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原因,一是办案机关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二是办案机关通知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但法定代理人因各种原因不到场;三是办案机关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从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实际作用看,一是见证诉讼过程,客观上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二是稳定、疏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有利于诉讼活动进行;三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看,一是社工;二是学校领导;三是妇联、关委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很少一部分是律师。绝大多数合适成年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不熟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健康情况、家庭状况、日常表现在参与讯问和审判前不太了解。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问题
1.合适成年人参与多,法定代理人参与少。从案件办理反映的情况看,大多数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只是起到了旁听及见证作用,对于立法设定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特别是立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使得办案人员为追求效率,抛弃主要通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参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立法初衷,从而利用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实现“程序上的公正”。
从大量的案例反映的实际情况看,办案人员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和审判,大多通知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要是未成年人父母找不到,父母因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参与,或者未成年人不愿意办案机关通知其父母参与的,办案人员就会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一般情况下,通知的合适成年人并不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至于哪些人是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刑事诉讼法没有列举。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从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限制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监护人。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规定,办案人员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和审判,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很广泛,不仅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还可通知其他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监护人都不存在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只有在上述所有监护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才能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而不应当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父母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场为由拒绝其他法定代默的参与。
2.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作用发挥有限。大多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活动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知之甚少,同时,除律师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对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不熟悉,对办案人员执法活动过程不了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容易流于形式。{1}
从实践看,(1)合适成年人得到通知为参与讯问、审判准备时间仓促、准备内容不充分;(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熟悉合适成年人,很难向其敞开心扉寻求真正帮助;(3)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基本信息不掌握,在交流、沟通、教育上难于对症下药;(4)大多合适成年人不熟悉法律,对办案人员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当场提出监督意见;(5)合适成年人的不职业、不确定,不能保证每次的讯问、审判合适成年人都能到场参与,而且是同一人参与;(6)刑诉法明确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当未成年人不知道行使或没有行使诉讼权利,因没有法定代理人参与而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三、强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审判,是基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能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将父母列为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将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父母应当承担起法律要求的抚养教育义务和赋予的监护代理权利。
1.办案人员增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讯问、审判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不是“可以”,因此,讯问、审判,必须要首先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才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不愿意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可能影响讯问、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等原因,采用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方式,忽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强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人员通知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和审判,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处罚。
3.对有困难的法定代理人给予一定的帮助。因经济原因无力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国家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经济困难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交通、合理的食宿,解除法定代理人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不愿到场或到场无法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代理人,办案人员应当做些说工作,详细告知法定代理人法律赋予了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因未成年人与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有隔阂,未成年人不愿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法定代理人不愿意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做沟通说服工作,双方取得谅解,促使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完善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申请回避、委托辩护、提出上诉、申诉等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都可代未成年人行使。除此以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法定代理人其他权利。例如,到场法定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到场法定代理人享有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权利;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享有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补充陈述的权利。为保证法定代理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应当享有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犯罪事实材料等权利。{2}
法定代理人不仅是讯问、审判过程的见证者,还承担着安抚未成年人情绪、疏导未成年人心理、感化未成年人心灵,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责任。建议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会见权,方便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思想、感情上的沟通,不仅有利于讯问、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创造有利的时机。建议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一定的阅卷权,使得法定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办案过程有初步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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