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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

时间:2014-12-17 来源:网络

长期以来,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不存在可供勘查的现场。这种错误认识,致使经济犯罪侦查在理论上游离于传统侦查学之外,在实践中造成一些本应勘验的经济犯罪现场没有及时勘验,使得本能成功侦破的案件未能顺利破获甚至陷入侦查僵局。实际上,包括经济犯罪侦查在内的每一起犯罪案件的侦查都要进行现场勘查,只不过有的更侧重于现场勘验,有的更侧重于现场访问。除此二者之外,现场勘查还有一个现场分析的过程。

    一、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的涵义

    传统侦查学认为犯罪现场是一个空间概念。张玉洁研究员、张玉镶教授等认为,犯罪现场是由犯罪行为改变了的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犯罪行为人作案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体的一切场所和地点。{1}徐立根教授和周应德教授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或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2}王大中教授认为,犯罪现场就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3}这三个关于犯罪现场的定义虽有所区别,但都将犯罪现场归结为“地点”和“场所”。这就给人一个直观印象:犯罪现场就是一个与犯罪有关的空间,犯罪现场勘查就是围绕这个空间的实地调查。从这些概念出发,有学者得出了犯罪现场具有“易变性”的结论。{4}

    笔者认为,上述犯罪现场的定义没有充分考虑犯罪时间的要素,并不周全;特别是在信息化社会里,存在明显的纰漏,如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地点和场所何在?是手机短信的发出场所、接受场所还是短信息传输的空间?实际上,犯罪现场应是犯罪空间和犯罪时间的综合体,是犯罪行为发生当时的各个与犯罪有关的空间的总和。犯罪现场以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为载体,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内容。不存在犯罪行为的时空体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因此,现场勘查的空间体并不是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勘查实际上是通过勘查工作使犯罪现场重现。当然这里说的犯罪现场重现是思维中的重现而不是真的让犯罪行为再演练一次。当犯罪进入侦查视野的时候,犯罪就已经定格在历史的时空之中,因此,犯罪现场具有不变性。正因为犯罪现场具有不变性,根据犯罪行为遗留的各种形式的痕迹、信息重现犯罪当时的情形才有了可能。犯罪现场勘查就是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使犯罪当时的情形重现的过程和方法。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就是重现经 济犯罪发生当时情形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的总称,包括现场访问(或称现场调查)、现场勘验(或称实地勘验)和现场分析三个组成部分。

    由于任何犯罪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之中,所以任何犯罪都有犯罪现场,都需要进行犯罪现场的勘查。但是,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与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现场表现的形式并不一样,因此现场勘查的侧重点也不一样。杀人、强奸、盗窃等普通刑事案件现场上的物质痕迹较多,如微量物证、撬压痕迹、指印足迹等。除此之外,现场上还留有人的形象、话语、声音、光亮等印象痕迹。微量物证、撬压痕迹、指印足迹等物质痕迹是犯罪现场上必然会留下的,并且对认定犯罪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现场上的印象痕迹能否留在现场上具有或然性,且此类证据的稳定性不强,因此,普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更侧重于通过技术手段勘验犯罪行为留下的空间,对留在被害人、目击人、过路人、周围人脑海里印象痕迹的提取则居于次要地位。因此可以说,普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更侧重于实地勘验。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遗留的印象痕迹和信息痕迹较多,如被害人、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脑海印象、监控设施拍录下的犯罪分子的视频资料、移动公司数据库中留下的嫌疑人收发短信息的记录及短信息的内容、银行数据库中留下的嫌疑人的资金支付转账信息等。这些痕迹或信息往往留在有关人员的脑海里或有关单位的资料库或数据库之中,因此,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主要是进行现场调查,提取、固定存在于人的脑海中的印象痕迹和存在于数据资料库中的信息痕迹。而对犯罪现场空间上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毛发体液、足迹指印等物质痕迹进行实地勘验以证实嫌疑人曾经出现在该空间并无太大的必要。但当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或犯罪现场存在物的关联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就有进行现场勘验以发现和提取物质痕迹的必要性了。因此可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更侧重于现场访问。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以现场访问为主的侦查实践,造成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潜意识里没有或少有实地勘验的意识。一些本应及时提取的物质痕迹因未提取而使侦查破案工作费尽周折,甚至使得一些案件陷入侦查僵局。

    二、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如前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现场是经济犯罪发生当时的各个与经济犯罪有关的空间的总和。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就要勘查经济犯罪行为遗留下的各类空间,提取各类犯罪空间上存在的各种痕迹、物证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反映体可能是人的脑海,也可能是有关的资料库,还可能是某个空间体。侦查人员只有将这些反映体中的各种痕迹、物证都予以提取,才可能顺利破案。从世界各国破案率来看,即使是刑事科学技术、法庭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其破案率也不过40%左右。[1]破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找不到、找不全能证实犯罪的证据。如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只采取现场访问措施而忽视实地勘验措施,大量的甚至可能是关键的能够认定经济犯罪的铁证就与侦查擦肩而过了。因此,树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意识,特别是实地勘验意识,全面实施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访问的重点在于被害人对被害过程的陈述、知情人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会计凭证、账簿资料的调取等。经过多年的经济犯罪侦查实践,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现场访问已经成为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工作习惯。囿于探讨的必要性和篇幅,本文侧重于探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需要进行的实地勘验情况。

    一是对假物现场的勘验。假货、假币、假发票等假物现场,包括假物的加工现场、假物的仓储现场和假物的交易现场等。这些现场必然遗留有大量的与假物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这些物证书证是认定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制假过程、售假网络、用假范围、涉案物品与嫌疑人关系等的重要证据,需要通过认真仔细的实地勘验才能尽可能地全面获取。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勘验也可以使侦查人员通过一个犯罪现场(如仓储现场)发现其他现场(如制假现场)。通过勘验假物现场,侦查人员还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制假犯罪的全过程,进而切断此类犯罪原材料的供应链,摸清假物的集散网络和制假售假用假人员关系网,对进一步扩线侦查和防范该类犯罪都有积极的意义。

    二是对微量物证的勘验。经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的微量物证有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中通常采取的刑事科学方法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也可能应用。如对窃取商业秘密犯罪现场上撬压痕迹、足迹、指印的发现和提取,对假票据上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指印的发现和提取等。假票据的票面是指纹这一造型体理想的承受体,如果能及时发现、提取票面上犯罪嫌疑人的指印,既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过该假票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指纹库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PCR技术[2]的出现,对不足Ing的且已被降解的DNA检材也能进行分析。国外最近的法庭科学研究表明,从犯罪人的遗留指纹中可以得到DNA分型结果。{5}而DNA在犯罪侦查中的意义是举世公认的。

    三是对银行账户的勘验。资金是经济犯罪的“DNA”,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工具、手段和目的。资金调查是经济犯罪侦查的专门手段,而资金往往要通过银行进行转移或支付。因此,对银行账户进行勘验是经济犯罪侦查的经常性措施。对银行账户进行勘验既包括对银行账户的资金数额和资金往来关系进行调查,也包括对银行开户资料、对账单、业务回单的内容和笔迹进行勘验,还包括对银行监控设备拍录的视频资料进行勘验。如一起数额巨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受贿人要求行贿人通过将现金存入受贿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行贿,而不能直接进行账户间的转账以割裂受贿人与行贿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侦查人员如果不能证明受贿人与行贿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就不能认定嫌疑人的受贿情节。为此,侦查员专门到办理这笔业务的银行窗口,通过调取这笔存款业务的前一笔业务,发现前一笔业务是一笔取款业务,通过对这两笔业务的银行存根上的签名和笔迹进行勘验发现,这两笔业务是同一人办理的,由此,将贿赂款的存入账户与其取出账户联系起来破获了一起特大商业贿赂案件。如果不进行现场勘验,这样的铁证可能就不会被发现,这个案件也不会被顺利侦破。

    四是对电子数据的勘验。电子数据是电子设备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储存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学记录物,并且该记录物具有多种输出表现形式。{6}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类单独的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遇到对电子数据的调取。

    如对已经删除文件的恢复和重建、对境外计算机数据库中数据的远程勘验、对加密数据的解密、对计算机网络中流动数据的获取等。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既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搜集证据的程序,又要应用科学的方法,做好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对采取计算机远程勘验技术等特殊侦查措施进行侦查的,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采取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对电子数据的调取、解密、破译、分析将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之中,网上办案和网上勘验取证正在成为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基本功。

    除了上述勘验对象之外,对逃税案件账簿、仓储情况的勘验,对保险诈骗犯罪现场的勘验、对走私工具、场所的勘验等也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员,必须树立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意识,自觉地对涉案空间、场所、物品等可能遗留有犯罪信息的各种载体进行及时、科学、仔细的实地勘验。

    三、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的目标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的目标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重建。所谓的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依法运用各种科学手段、方法分析犯罪行为,在思维中、在实物模型中去构建或模拟一个犯罪现场,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得出新的侦查思路的侦查(或勘查)行为。{7}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重建的基点是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这两个基点不可偏废。在习惯于进行现场访问的侦查实践中,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尤其应对现场勘验给予充分的重视,将经济犯罪嫌疑人可能遗留在各种空间载体中的痕迹、物品、信息等尽可能地搜集齐全,为在侦查思维中再现经济犯罪过程、重建经济犯罪案件现场打好基础。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重建的关键是现场分析。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分析是在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搜集的各种认识经济犯罪行为的素材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对经济犯罪过程进行的逻辑推演。这个推演 过程如果合乎经济犯罪当时的实际,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侦查工作就实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目标。如果推演的犯罪过程并不符合犯罪当时的实际情况,或者并无足够的证据支持所推演的犯罪过程,则该案件的侦查工作就已经陷入僵局之中,需要回过头来,重新进行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

    由此可见,经济犯罪现场勘查是对经济犯罪的逆向推理过程,是不断穷尽经济犯罪现场信息的过程,是不断将经济犯罪现场信息与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系的过程,是不断推演经济犯罪过程并予以证实的过程,也是经济犯罪嫌疑人形象逐渐清晰的过程。在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既要加强现场访问的力度和深度,又要坚定地树立起现场勘验意识,自觉地拓展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空间范围,同时要善于将经济犯罪案件现场上的人、事、物、时、空等有机联系,多问几个“元芳,你怎么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及时、准确地破获经济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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