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4 来源:网络
当今,互联网走进生活、工作的每个角落,犯罪的黑手像嗜血的恶魔嗅到新鲜血液一般遍布网络。其中,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手法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仅与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有关,更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相关部门监管中的漏洞、国家间对跨境网络犯罪的合作尚不成熟等有很大的联系。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网络盛行的原因
1、巨大利润空间的驱使
《资本论》中形容为利润而冒险的资本家时写道:“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009年2月23日《电脑报》头版写到:“‘淘宝此前假货超过70%,现在也还有30%。’当当网CEO李国庆炮轰淘宝是中国最大的假货交易平台。按照这种说法,淘宝2008年999.6亿人民币的规模,其假货价值超过300亿人民币,这已经超过一个小国的GDP。”[1]可见,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润相当客观,这必将吸引大批唯利是图的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目前,在淘宝网等购物网站平台以及腾讯微信上有大批贩卖假货的商家,特别是国际奢侈品牌或者国内外知名品牌,品种遍布箱包、服装、化妆品、手表、烟酒、电子产品、母婴用品等各个领域,浙江、广州等地生产此类商品的厂家非常多,基于市场竞争,出厂价非常的低,而在网络上无良商家打着“高仿”甚至是香港代购或者国外打折村代购的名义,以真品价格进行销售,那么拿箱包为例,一个包包就能买到万元以上,那么盈利至少超过20倍。例如2010年12月份,江苏省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商品案,该案犯罪人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上海格调名仕馆”、“糯米之家旗舰店”和“洛神品牌旗舰店”三家网店,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等124个国际著名品牌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2010年6月7日,广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委托向广州警方报案:有犯罪团伙在广州通过www.eluxbags.com等21个销售网站销售假冒“LV”等品牌商品,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警方接案后查证,犯罪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借以www.eluxbags.com等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英文网站做宣传,通过“易汇通”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向海外市场客户假冒“LV”、“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皮具,非法所得近116万元人民币。[2]
2、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是一种杀人不见血的犯罪,它没有传统犯罪的血腥和残酷,被害人没有损失现有的财物,甚至那些为了贪小便宜特意去买“高仿”的知假买假的购买者还从中得到了价格实惠,这从大街小巷、各行各业、从学生到老年人都背着“LV”、“GUCCI”、“CHANEL”等奢饰品箱包就可以看出。因此,社会道德一般也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持有宽容的态度,甚至出现默认的心态。另外,对于被侵权的大企业来说,不愿意将过多的时间、精力、金钱花费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上,即使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很少因为某个商户销售假冒自己商标的产品而将其告上法庭或者去报案。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李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乔氏商标的台球桌一案中,是一台球厅老板因为买到假球桌认为被骗钱而报案才牵出本案,当公安机关找厂家了解相关情况时,厂家向侦查员提交了一份几页纸长的横跨几省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台球桌的厂家和台球厅的名单,内容很详细,可见该厂早就明知市场上出现很多侵犯其商标权的现象,但却未能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给不法者亵渎法律、捞取不义之财提供了便利。
3、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己经成为最主要的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但同时法律也有其滞后性。当电子商务的浪潮席卷全球,对国际贸易政策和法律方面均提出新的要求。当网络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越演越烈时,传统的法律制度已无法对其起到及时制约、打击的作用。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已经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原有法律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网络这一新生事物,以至发生了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大量的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造成极大伤害。2011年上半年,全国各工商机关便查处了各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商品案件851件。[3]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侦查取证存在困难
1、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多样性
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管辖建立在地域、当事人国籍或者是当事人住所、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但是,网络冲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把整个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在网络上显现的只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一个个可以即时通信的网络站点,各种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概念在网络中是不存在的,网络用户只是各个站点上的虚拟用户,网络犯罪主体身份的虚拟化,加之部分商业网站提供匿名网络服务,致使网络犯罪人的主体身份难以确认。[4]因此,在网络中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很难确定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和违法犯罪结果发生地,即使确定了具体地点也极有可能在外省,甚至是国外,这些情况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带来很大困难,相应的司法管辖权也就很难准确认定。
另外,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是以地域为界限的,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取得专有权,这就造成了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冲突。例如传统的商标PHOENIX同时在美国和巴西获得商标注册,美国的公司和巴西的公司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广告、销售,那么到底谁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抑或双方国家都对双方的行为享有管辖权?这些问题至今都没有统一的解决规则。[5]
2、证据的调取困难重重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虚拟空间,其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和易逝性。行为人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在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抹去,或者将相关数据进行篡改,使得侦查人员无法进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网站的核心后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截屏、下载等固定证据的措施,致使相关电子证据缺失或虚假,最终导致该案无疾而终。又或者行为人为了逃避国内司法机关的管理和打击而转移证据,例如将网络销售的服务器设在国外,即使被侵权人在国外对售假网站核心后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进行截屏、下载、打印而取得的证据,也极有可能因为取证程序、主体等存在问题而无法得到国内司法机关的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予以使用。而且在实践中,跨境调查取证还受不同司法体制问题、国家之间外交问题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获取证据面临着巨大障碍。此外,许多国家对网络运营商的信息传递记录保持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加上匿名软件的盛行,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取得提出了挑战。[6]
3、不易被获知,具有隐蔽性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案件数量不在少数,立案、判决率却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加之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信息数据量非常大,被侵权人发现其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很小;二是此类案件取证困难,对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水平要求极高,使得司法机关在侦办案件时面临困难和窘境,因此不愿立案或者降格为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三是网络购物已走进人们的生活,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店售卖的物品本身又比实体店要便宜,因此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别难以被发现,甚至有买家有意寻找“高仿”、“原单”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行购买,知假买假,这更加助长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展势头。
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对策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主要由公安、工商、烟草、质监、药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管辖,由于相关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相关线索不能及时串联,进而无法形成打击合力。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司法机制,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情报交换与共享机制及信息平台,提高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效能。
1、探索警务合作机制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呈现跨国性、集团性、智能性等特点,且涉及环节多,包括假冒商品的生产、销售、运输、报关等多个环节;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地点分散,包括假冒商品的生产、销售地、服务器托管地、网站维护地、涉案资金流转地等,通常分属于不同地区、国家,以上几点对各国执法机构侦办此类案件提出了挑战和考验。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首先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是应当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展,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义的解释。网址、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所利用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受到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侵害的系统网络、设备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等都可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结点。[7]目前,国内执法部门与外国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为避免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国际争端事件,应对跨境讯(询)问、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跨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证据转换及移交犯罪嫌疑人等问题进行规范。
2、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
首先,应当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网络服务商对其主动接受监管义务的认识,并推动其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被侵害;同时,应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提高民事赔偿额和加强刑事打击手段;另外,还应当提高注册域名、经营网店的门槛,遏制随意注册侵权域名或者开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其次,应当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电子商务中商品的交付只有依靠物流渠道才能实现从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生活,因此,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对降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率极为重要。一是要强化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建立物流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将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投诉多的企业加大巡查频率,实施贴身监管,并采取有效方法预警。二是要整合资源。在引导一批知名的大物流公司扩展中低端货运业务的同时,整合中小型物流配送主体,在市场内设立小型配送网点,统一管理,并对物流货运公司(站)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信誉公示制度,建立详细的档案,并施以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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