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来源:网络
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优位有两层含义,首先表明知识产权法律系以权利为基本单位而构建;其次,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衡平上,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现这种权利优位色彩,这不仅表现在静态的法律逻辑结构中,也反映为法的运行中知识产权在多个维度扩张。知识产权单行法无一例外的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为首要目标,而法律构造也以对权利的确认、管理、保护为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这反映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私法以确认、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为第一要义,从而同公法相区别。知识产权权利优位还反映在经济转型时期对无形财产的重视不断增强,并且表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立法层面的权利优位脱胎于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私法属性,从一点上,可以说私法都具有权利优位的色彩。因而,权利冲突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权利优位的法律结构主要表现在第二种含义。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是在权利优位观念下的制度构建,在立法技术上兼顾社会利益。虽然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尤为重要,但考察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史和法律结构可以发现,权利人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被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对最终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最终用户非营利性使用侵犯著作权的软件承担停止侵权责任。{6}最终用户在利益衡量中,实际上是社会公众的代表,是知识产权制度直接影响的对象,反映了利益衡量中对权利优位的保障。此外,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不断增强的事实也说明了利益平衡向权利人的倾斜。毋宁说,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在公共领域中划出的私权垄断范围,这同其他财产权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而使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优位色彩更为浓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排斥他人干涉特定行为的空间要远远大于相对权对他人的约束。因而,作为绝对权的知识产权具有易于发生权利冲突的权利属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而言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即它不占据一定的空间,这种属性又进一步产生了知识产品的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共享性,产生了权利专有同公众对知识产品使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权利优位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权利话语来表述各项制度,因而在制度设计时难免会出现交叉、重叠,加之建立知识产品诸种特性之上的知识产权绝对权属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边界比同为绝对权的物权模糊得多,并且,往往是在受到侵害时才具体地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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