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8 来源:网络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通报了近年来多起典型案例,涉及参保人员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为家人开药、虚构病情开药倒卖骗保等、使用社保卡为家人开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1:仉某持本人及其拾到的社保卡开药倒卖骗保
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丰台区参保人员仉某多次违规使用本人以及拾到的参保人员李某的社保卡,前往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取药品后转卖获利。经核查,仉某共骗取医保基金34229.7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4229.79元。
案例2:刘某持家人及朋友社保卡虚构病情开药倒卖骗保
2020年,石景山区刘某(非北京市参保人员)持家人及朋友共六人的社保卡,在北京市多家定点医疗机构虚构病情开取药品,每次开取药品的价值1000元左右,之后以400元左右价格出售给药贩子,每月开药四次左右。经核查,刘某共骗取医保基金83727.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还违规费用83727.71元。石景山区医保局对出借社保卡的涉案参保人员均予以停卡处理。
案例3:张某伪造变造票据骗保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医保局收到大兴区医保局移交的参保人员张某涉嫌伪造、变造手工报销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线索。北京市医保局立即对涉案人员立案并开展调查,询问了手工报销材料收取人员、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提取了手工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登记表、就诊情况说明、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打印件、张某提交手工报销材料的监控录像资料及张某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到张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形成了完整闭合证据链条。经核查,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张某先后10次伪造、变造手工报销材料骗取医保基金,涉及费用总金额为188693.23元,医保基金实际已支付12702.02元。张某骗取医保基金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医保局责令张某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12702.02元,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罚款25404.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医保局已依法向市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大兴区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张某立案侦查。
案例4:何某某、李某某团伙开药倒药骗保
石景山区何某某和李某某,通过给参保人员一定报酬的方式收取参保人员社保卡,利用收取的社保卡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将药品出售。经核算,两人共骗取医保基金21613.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还全部医保基金共计21613.59元,出借医保卡的涉案参保人均以停、锁医保卡处理。
案例5:刘某持母亲社保卡开药倒药骗保
2020年,昌平区医保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昌平区参保人员刘某利用其母亲的社保卡进行骗保。经昌平区医保局核查,刘某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持其母亲的社保卡开取药品,涉嫌构成诈骗罪。昌平区医保局将案件材料及线索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核查,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刘某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虚构其母亲病情,多次持其母亲的社保卡开药,骗取医保基金9623.3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9623.39元发还昌平区医保局。
案例6:王某某将社保卡借由其母亲使用
2020年12月,延庆区医保局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发现王某某2019年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费用异常。在约谈中,王某某承认其母亲使用王某某社保卡开取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振源胶囊、百令胶囊、补肾益脑片、补中益气颗粒、复方苁蓉益智胶囊、复方丹参丸等药物。经核查,涉及违规费用1859.11元。
延庆区医保局追回违规费用1859.11元,并对参保人员王某某予以停卡处理。
案例7:罗某某使用子女社保卡冒名就医
2021年3月22日,北京市医保局接到实名举报线索,反映通州区参保人员罗某某长期使用他人社保卡就医的情况。北京市医保局立即对涉案人员立案,通过实地走访、数据筛查、询问等方式对罗某某是否使用他人医保卡的情况开展调查。经核查,罗某某承认自2019年至2020年,擅自使用子女社保卡在门诊开药、治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434.64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罗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医保基金19434.64元。由于该案发生于家庭内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北京市医保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8:周某使用社保卡为家人开药
2013年至2021年期间,怀柔区参保人员周某在缺少相关疾病诊断依据的情况下,长期规律使用其本人的社保卡开具3种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及1种治疗高血压的药品。经核查,周某开具上述药品系为其婆婆开具,周某的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0715.96元。
怀柔区医保局对周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追回违规费用30715.96元。
综上所述,社保卡是每个人的身份证,不能转让、借用的。更不能弄虚作假,借他人使用。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社保卡,如果丢失,请及时挂失重新办理,当心被不法分子拿去做违法犯罪的勾当。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