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的决定精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于今年1月21日正式受理了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陶岭、邹红光、戴志财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这是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岭伙同邹红光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志财受雇于陶岭和邹红光,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志财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岭、邹红光、戴志财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三人的各自情节,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适用罚金。
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后,陶岭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冒硒鼓数量和假冒硒鼓价值均存在错误,对其量刑过重。
北京一中院受理该案上诉后,由知产审判一庭庭长崔学锋担任审判长,并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庭前的详细准备,于今年5月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陶岭的辩护人出庭为陶岭进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员、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询问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同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庭审顺利结束。
本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审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将对本院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紧张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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