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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老板潜逃8年后投案 曾开空头支票诈骗31万

时间:2022-04-13 来源:网络

  近期,一则有关装修公司老板潜逃8年后投案 ,曾开空头支票诈骗31万的新闻冲上了热搜。那么,投案自首怎么量刑呢?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4年9月,经营建筑模板公司的张某来到呼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3年5月,哈尔滨某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与其签订了价值310800元的建筑模板购销合同。他按照合同要求将模板送到宁某指定工地后,宁某开具了3张合计金额310800元的远期支票。当他到期去银行兑现时,银行出具支票附言为空头无法兑现。为此,张某再次找到宁某要求支付货款,宁某却以工程款还没到账等理由一再推拖,最后干脆失去了联系。

  经侦大队迅速展开侦查,充分固定了证据。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宁某在案发后潜逃外地,经常变更藏身地点,造成民警多次组织抓捕未果,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8年来,办案民警虽然有的工作岗位有变动,但始终没有放弃对宁某的追捕。通过对其家属宣讲法律政策,发动其家属配合规劝宁某投案自首,但效果并不明显。

  今年4月,民警在工作中得到宁某因疫情原因已返回哈市躲藏的线索,迅速在其住所附近展开工作。迫于警方强大压力,4月6日,宁某主动到呼兰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经审,犯罪嫌疑人宁某对其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投案自首怎么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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