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行长被罚、多名公职人员饭碗不保 因利用职务之便涉高利转贷

时间:2023-07-14 来源:网络

  银行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相对便利,但有些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近期,一起利用职务之便涉高利转贷,行长被罚、多名公职人员饭碗不保 ,因利用职务之便涉高利转贷的新闻走入人们的视野里面。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在金钱面前人都变坏了,太腐败太可怕了。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有公职人员被通报因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而近年来已有多名公职人员因同样的犯罪行为被罚。利用职权或公职人员身份通过高利转贷谋利问题也引起了纪检监察机关关注。

  通常来说,高利转贷是借贷能力强的人转贷给借贷能力相对较弱或者黑户群体,以此为条件下,一部分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以高利转贷谋利的人。因此,相关部门指出应当警惕公职人员实施高利转贷行为,主要是因为公职人员在借贷环节具备更多的优势,一是贷款门槛低、二是贷款速度快、三是贷款额度高、四是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低。

  除此之外,银行员工也能借助职务之便成为高利转贷的主体。此前,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某,就曾借助银行行长的身份结实掌握资源和有资源需求的各类人员,随后与他人商议通过其所在支行办理贷款,并以15%年化收益出借。解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加快贷款流程,对伪造的贷款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谋利。

  据了解,解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高利转贷行为获利71万元,严重扰乱了贷款市场的秩序,也暴露了部分公职人员突破监管底线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转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早年《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早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因高利转贷而无效”,其中曾表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属于无效合同。而近年来高利转贷行为频率增加,相关部门或许会针对此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

  近年来市场中出现了不少高利转贷的违法行为,其中不乏部分企业为赚取高利,先是编造虚假理由,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以明显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方式将获得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以此从中赚取利率差。然而违法高利转贷背后,还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对银行来说,每笔贷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慎才能发行,目的是确保资金用户合理范围。但高利转贷行为是借贷人获取借贷资金后转贷给未经过银行审慎的人,一旦对方利用借款实施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比例攀升,公检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断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的风控,并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此前就有银行提出信用消费贷款资金仅限于客户日常消费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至非消费领域,如房地产、投资理财、生产经营等,并计划加大贷款资金流向监控模型的开发。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加强监控机制是一种必然趋势,毕竟近年来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处罚的不在少数,银行处以罚款、银行员工被警告或终身禁业的情况也屡屡发生,早已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对于公职人员等贷款门槛低的群体,相关部门也指出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监督金融机构履行责任,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从源头杜绝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

  法律知识

  针对高利转贷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