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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江西一职工被判刑 偷钨砂获利856790元!

时间:2023-07-17 来源:网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偏偏有人不走正道,竟利用职务之便,在老板眼皮子底下“监守自盗”。江西一职工“监守自盗”被判刑 ,偷钨砂获利856790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某建材公司老板阿文聘请阿清为公司残矿车间负责人,全权管理和看管公司钨砂。

  阿清入职后,非常敬业,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老板阿文越来越重视阿清。然而,阿清在充分获得阿文的信任后,却动起了歪心思。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

  阿清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其他员工放假或公司无人,多次将堆放在仓库外的钨砂偷拿回家,卖给阿良。

  2023年1月老板阿文发现仓库监控异常。检查后,他发现钨砂存量减少,于是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小偷是公司员工阿清。阿清向阿良销售钨砂13次,共计13710.9公斤,非法获利856790元。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阿青作为公司残矿车间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盗卖钨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阿清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阿文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阿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罔顾法律,承受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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