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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卖了200多元的水果为何被罚了2万多?

时间:2023-07-20 来源:网络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知。鹿城藤桥一家水果店因销售的桑葚、芒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未履行采购检验义务,没收违法所得238.1元,罚款2万元,共罚款20238.1元。这一事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网民质疑:惩罚太重了吗?水果店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鹿城藤桥一家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购买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购买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吡唑醚菌酯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执法人员表示,本案水果店于2018年9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由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数量少,价值小,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减轻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238.1元,罚款2万元,共20238.1元。同时,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执法人员表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对于水果店,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照规定检查和保存供应商资格证书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书(农产品承诺合格证书、相关检测报告等),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得购买或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可使用数字可追溯性系统(如“浙江食品链”)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采购和销售记录。

  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需要自己检测水果。由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可能会添加不允许添加的物质,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将分别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全面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经营过水果的人都知道,正常进水果有产地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一般来说,商家会提交购买单上的营业执照和报告,商家可以免除处罚,市场监管单位会去家里检查。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采购检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如实说明采购来源,可以免除处罚,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局也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采购来源明确的,该局将将有关案件线索抄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当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该局将进一步追溯调查。但由于本案当事人未履行采购检验义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说明不合格食品来源,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追溯供应商和不合格食品来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采购检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如实说明采购来源,可以免除处罚,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局也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采购来源明确的,该局将将有关案件线索抄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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