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来源:网络
公司提供的工作微信账号,该帐户由公司提供,可以里面的客户信息。这是员工苦心经营的,一开始没有约定明白,问题来了如果员工理智到底微信账号属于谁?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A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8月15日,公司用在职员工袁某注册的手机号注册了涉案微信账号,并先后提供给在职员工许某和在职经理张某。2017年9月18日,刘某加入公司担任销售部门销售人员。自2017年11月22日起,涉案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实名认证,昵称为“A公司-刘某”。2021年5月,刘某私自更名涉案微信账号,并更名为“刘某”。
2021年10月12日,A公司发现刘某私自更改微信账号和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账号,解除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微信账号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刘拒绝。2021年10月20日,A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和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认为,刘某侵犯了其对涉案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于是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解除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重新绑定到指定手机号。
刘某辩称,微信账号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并添加亲友,账号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也是其努力的收入。A公司没有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员工应该停止使用并返回微信帐户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微信账号的财产权益,应当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使用客观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A公司的安排,案件涉及的微信账号是第三人袁某根据职务行为注册的,主要用于工作目的。a公司享有使用案件涉及工作的微信账号的权益,以及使用该工作的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案件涉及的微信账号由A公司在刘某入职后提供,可视为A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刘某已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使用案件涉及的微信账号不再合法。
刘某在工作范围外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允许刘某继续使用涉案微信账号,可能会导致原本信任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对微信账号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在微信账户中享有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涉案微信账户,解除了微信账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A公司将其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码。
综上所述,为避免类似纠纷,公司应使用公司名下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员工入职时,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号,避免使用不当造成的麻烦。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