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6 来源:网络
既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小额贷款业务中的纠纷,不仅可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省诉讼成本,更大大缩短审理周期,实现双赢。现在,惠州农行推行在农户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信用卡等小额贷款业务中选择仲裁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但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诉讼周期长,执行周期长,难以快速有效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惠城区法院方面统计的数据显示,去年4月至8月期间共受理农行信用卡纠纷案件1400宗。审理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银行采取的集中维权的方式,导致法院案件受理数在短时间内异增,且因绝大部分被告无法联系只能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难免拖长。“从仲裁的角度看,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若无争议,依法可进入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省了诉讼成本”鉴于此,法院方面向农行提出司法建议,今后适用仲裁解决小额贷款纠纷。

因小额贷款欠款产生的纠纷是属于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如果涉及到诈骗的,就是属于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的信用风险,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能够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
3、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4、利息的不规律,延期还款;粗暴要账、利用客户个人信息诈骗等等。
5、有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不能与银行共享信息资源,这样就加大了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