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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正大优鲜哄抬价格被罚12万 严打!

时间:2021-11-01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如今新冠肺炎疫情还在我国多地相继爆发,这时候我们作为民众就要注意个人防护、科学出行,同时作为商家也不应该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更有甚者还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那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法规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兰州正大卜蜂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的“正大优鲜”连锁超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价格不符合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新冠疫情期间的指导意见,存在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28863.44元。

下一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和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销售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商平台、药店等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向社会曝光,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相关案例】

01案 例

2020年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与文汇路路口的大润发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至27日在销售蔬菜、鸡蛋过程中低价招徕客户、高价结算。例如,莴苣标价为2.2元/500克,却按3.3元/500克结算;新鲜鸡蛋标价为“会员价4.58元,非会员价6.8元”,却以8.8元/500克结算。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且事发在青海省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2020年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案 例

2020年1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四平经济开发区晨阳果品生鲜超市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3日-27日间,大白菜进价一直处于3.20-3.70元/公斤,售价却从3.36元/公斤大幅提高至9.98元/公斤,引发有关舆情,造成了不良影响。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2月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案 例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盐场路140号的某菜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全部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4案 例

2021年10月26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陇南市江南煤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借疫情防控之机,正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计量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 师 提 醒

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多个行政处罚措施。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经营者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面对当前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防疫物资等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上述类似案件,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抗议时期,切莫贪图不法利益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小编想说疫情正是见证我们中国人团结一心的时刻,这时候经营者还做出这种哄抬物价的事情,可以说是于道德于法律都不容许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牌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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