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来源:网络
2005年,炎亚纶以台湾偶像组合“飞轮海”成员出道,曾活跃在《演员请就位》、《天赐的声音》等大陆综艺节目中。6月20日,台湾网红耀乐出面指控艺人炎亚纶在他未成年时偷拍不雅视频并报警。今日,台警方怀疑炎亚纶偷拍未成年“不止一宗”,搜索其住处查扣电脑等物品。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如果是真的就太毁三观了。娱乐圈太乱了。那么,偷拍他人不雅视频判几年?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湾网红耀乐出面指控艺人炎亚纶在他未成年时偷拍不雅视频,炎亚纶事后现身记者会向耀乐鞠躬道歉,宣称并未偷拍。报道称,台北市警察局妇幼警察队今(3日)上午约谈炎亚纶到案,同时警方怀疑炎亚纶拍摄未成年性爱视频不止一宗,检警搜索炎的住处等多个地点,查扣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
报道称,针对耀乐指控在与炎亚纶交往期间曾被强制发生关系及拍摄不雅视频,炎亚纶日前现身耀乐记者会,当场鞠躬向对方道歉。炎亚纶离开时还向媒体宣称,两人是合意发生关系,绝对没有做任何强迫意愿的事情。
台北市妇幼警察队7月3日上午约谈炎亚纶到案,他一早在2名律师陪同下到案说明。另外,警方怀疑炎亚纶拍摄未成年性爱视频不止一宗,检警搜索炎的住处等多个地点,查扣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相关物品,将调查有无其他人受害,或涉及其他犯罪。
案例
4月17日,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2名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嫌疑人。
当天14时46分,该所在工作中掌握有人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的线索,立刻组织警力展开侦查,迅速锁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17时33分,犯罪嫌疑人林某松(男,21岁,揭东区人)、周某娜(女,21岁,梅塘镇人)被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松、周某娜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偷拍他人不雅视频判几年
需要看实际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没有传播出去,那就构不成传播淫秽信息。
如果传播出去的话,就是“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播偷拍他人的隐私视频一方面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传播出来会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偷窥别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一般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因此说对偷窥别人隐私量刑处罚就不准确,因为只有构成了犯罪之后才会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但偷窥他人隐私毕竟属于违法行为,此时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偷窥者进行处罚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