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08 来源:网络
国庆七天假刚刚过去,相信很多人都借此机会出门游览祖国大好河山。有自驾的也有跟团的,小编相信不少跟团的网友遭遇了心酸的参团游,有部分城市还有所谓的一日游,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不少的参团游都存在服务不到位、强制购买、临时换地点等等乱象。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维权呢?小编整理了一些地方的相关条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今日热点:“我们一家人参团到九寨沟旅游,结果变成了囧途,4天时间,连九寨沟大门都没看到。”7日,回想起此次国庆期间的旅游经历,四川绵阳的梁女士心中仍然愤懑不平。
10月2日,梁女士一家5口参团前往九寨沟,该团一共33人,然而深夜抵达后,旅行社预订的宾馆满房,他们被临时安排到一家很久未营业的酒店,不仅环境差,还没有热水。3日,由于九寨沟游客太多,导游安排梁女士等人临时改变行程,去黄龙游玩。但从黄龙游玩归来后,旅行社预订的房间仍然不能入住,最后在次日凌晨2时,安排他们入住了一家农家民宿,但房间的环境更恶劣,床上还有老鼠屎。
长时间的行车、糟糕的住宿环境,梁女士和其他游客决定提前结束行程。旅行社称,他们早在9月20多号就预订了房间,导游在出发前也进行了确认,这是当地的宾馆违约,不完全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也是受害方。目前,绵阳和九寨沟两地旅游执法部门已介入调查。

针对参团游乱象,我们该如何维权?
行政责任
以北京为例,作为首都,北京每年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数亿人次,这也为一日游散客团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为了打击一日游乱象,北京在2017年出台了《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四)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中列举了一日游散客团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北京旅游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那些为违法一日游提供便利的经营者及个人,如旅馆经营者,《北京旅游条例》第八十一条同样规定了处罚措施:
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为非法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旅馆业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更好掌握非法一日游线索,北京还建立了“一日游”有奖举报机制,游客可通过拨打12301热线对非法一日游散客团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对这些非法一日游组织者进行查处、处罚。
民事责任
在这些一日游活动中,强制购物是最为普遍的操作,很多不明真相的游客被带进购物商场,被“张总”“王总”洗脑后,纷纷慷慨解囊。走出商场,躁动的心情逐渐平复,看着手中几千块甚至上万块买的地摊货,逐渐意识到被骗了。想退货,找谁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此,游客参加低价旅游团,旅游组织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其带入购物场所消费的。游客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可要求组织者办理退货,组织者拒不退货的,游客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2民终1571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辽01民终9539号案中均支持了被强制购物的游客申请旅行社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旅游过程中,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景点、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游客均有权依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要求一日游组织者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相应费用。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刑事责任
此外,除了要求非法一日游组织者承担民事责任,游客在旅途中,被旅游组织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缴纳额外费用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期依法判处被告韩某某等五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每个人二千元罚金。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等人在无旅游行业准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并强行收取游客自费款。
某日,在前往景点途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于某某采取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强行收取张某某、邓某等10余名游客自费款共计人民币172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各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遇到参团游乱象,我们应该如何维权的相关内容。小编还想说:当我们的权益被损害时,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权不仅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让这些虚假旅游团不再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