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7 来源:网络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通过收养、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现象,但我国对收养子女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限制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情况出现。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今日热点: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关于收养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下情况收养有例外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收养关系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无效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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