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来源:网络
离婚后,如果有未分割的财产,通常可以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解决。但是,如果一方动了“歪脑筋”,偷偷把未分割的房子卖给别人,如何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呢?

王和孙在恋爱期间一起买了房子。因为孙没有资格买房,他们以王的名义登记,然后双方结婚,夫妻和王的父母一起偿还贷款。几年后,由于夫妻关系不一致,王起诉法院,要求与孙离婚。法院经审理允许双方离婚。同时,他认为,由于房屋涉及王父母的利益,他没有在离婚纠纷中处理房屋分割问题。
就在孙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通过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房屋时,他惊讶地发现,离婚后,房屋被王某及其父母偷偷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买家也来找他,要求孙某和他的孩子尽快搬走。
孙某找到前夫王某的家人协商,但王某表示,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与孙某无关,有权依法处分该房屋。无奈之下,孙某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从王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王知道涉案房屋可能涉及孙的利益,并同意买受人可以在房屋转让后要求孙腾出房屋,其行为有明显的恶意。
在房屋交易中,孙和孩子仍住在房子里,销售合同也同意,如果买方成功要求孙腾出房子,然后支付余额,买方知道房子有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仍然选择购买房子,与一般买方心理不一致,没有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确定善意。
王某与买受人声称通过中介签订合同,但均未提交中介合同,与常识不符。从涉案房屋的销售价格来看,明显低于社区同期同等条件的销售价格,这是违反常识的。
根据对上述事实的分析,法院认定王某与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孙某的利益。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王某、买受人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王某名下。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由于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往往无法在离婚诉讼中一揽子处理,因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一旦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不仅买卖合同将被法院确认无效,卖方在分割财产时也可能承担较少或不分割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它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这里还提醒买方,重大财产交易需要谨慎,不要贪小便宜,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