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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死怎么判

时间:2022-02-25 来源:网络

  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享受人身自由的权利,如果非法拘禁一个人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近期,有一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致死。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3、4月份,传销人员苏某通过QQ聊天软件加被害人杨某为好友。2021年4月底,苏某以谈男女朋友为由欺骗被害人杨某到宜春市区,欲发展被害人杨某为下线。在传销窝点“领导”孙某、聂某的安排下,2021年5月1日13时许至5月2日19时许,苏某与传销人员李某带被害人杨某在宜春市区闲逛。

  2021年5月2日19时30分许,苏某与传销人员李某带被害人杨某进入宜春市袁州区老火车站对面某超市楼上六楼传销窝点,后苏某以充电为由拿走其手机,孙某安排窝点内成员杜某以及传销人员蒋某、丁某、李某、苏某、陈某、汪某、马某、姜某、张某等人与其聊天、打牌,期间孙某、苏某、李某向被害人杨某介绍传销产品遭到拒绝。

  同日22时许,孙某安排被害人杨某在男寝室最里面靠窗位置睡,李某、蒋某、丁某等人挨着被害人杨某睡,以便对被害人杨某进行看守,防止其逃跑或报警。同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向李某讨要手机被拒绝,随后被害人杨某走到大门欲出去,发现被反锁,遂回到男生寝室待了一会。同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杨某来到阳台处,推开窗户,并抓住窗户的铝合金爬出去,李某见状想去拉住但未果,被害人杨某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高坠导致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致死。

  杜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杜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非法拘禁致死的,情节严重的可判死刑。小编再次呼吁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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