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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晨跑女孩遇害案嫌犯已被抓获 网友:凶手精神有问题

时间:2021-11-09 来源:网络

近日湖北女孩晨跑失踪一案牵动着大家的心弦,目前,警方已通报女孩死亡的消息,凶手也已被抓获,小编和大家一样为这件事感到痛心和愤怒,希望法律严惩凶手,最好判处死刑以告慰女孩的在天之灵。接下来,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部分网友的观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21岁女子朱某甜晨跑失踪一事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朱某甜亲属处了解到,朱某甜在11月5日早晨在公园山上被找到,已去世,“具体情况还要等警方通知,我们都没能靠近。” 朱某甜的母亲向记者表示,她和女儿此前在广东深圳生活,朱某甜10月18日从母亲身边回到湖北十堰,准备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

“女儿在深圳时就有晨跑的习惯,每天5点多就会出门。他回十堰之后我曾叮嘱过,晚一点出门晨跑。”发现女儿失踪报警后,母亲称,通过查看监控得知,朱某甜跑了40多分钟后就上了山,所有的出口都有监控,但是并未发现女儿有离开公园。 关于死因,家属怀疑人为因素导致,记者就此事建议竹山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需等情况通报,城关水陆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开展相关工作,暂不便接受采访。

新京报快讯 据长安竹山消息,11月8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1岁,竹山县人),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笔者猜测、看到这个罪犯的年龄,家属的怀疑还是对的,而且根据女子进入公园前在监控下有一丝的微笑,可以看出女孩是认识这个张某。后来发现张某发现意图不轨才打的电话。

网上网友最初的说法是凶手随机杀人,受害人与凶手素不相识、毫无矛盾,凶手就是看她漂亮就对下手,一般来说,这种人是最难防的。而且这个案子不是发生在受害人单独行动的时候,也不是在偏僻地点,更不是晚上,而是大白天在山顶,就不怕有别人在锻炼。

说到这里,我要怼一下之前回答女孩子如何防止被侵害的网友了,什么女孩子不要单独出行、不要与陌生人说话、不要衣着暴露、不要夜晚出行等等等等,在这个案子里,受害的女孩完全没有这些现象吧?还是遇害了,所以面对某些丧心病狂的凶手时,仅仅靠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没有用的,更何况就算是夜晚出行、单独出行这样的行为,又有什么错呢?

这种事情让人害怕就是因为它是无解的,没有任何办法可以预防。当这种纯粹的恶蔓延出来没有任何办法可以预防。 今天走在街上的是女孩子也好,和男朋友一起走的女生也好,甚至是三个男生,如果遇到这样纯粹的恶也是很难幸免的。凶手从身后偷袭,普通人很难逃脱。

面对这种事的无力和恐惧是你完全是无辜,完全没有做错任何事却付出了莫名其妙的代价。就好像你今天只是坐公交车上班,车却开下了桥;你坐飞机回家,却发现它撞上了五角大楼;你染了个喜欢的紫色的头发逛街,却被一群混混以你太过嚣张而殴打致死。这样的事完全没法避免,因为这样纯粹的恶是无法预知无法预防的。这样的人祸更像是“天灾”,我们能做的只有在他伤害其他人之前送他下地狱。 所以我是坚决不支持废除死刑的,至少我们还有武器去对付这样的变态。

身为金牌律师网的小编,我一直是不支持废除死刑的,新闻报道的案子仅仅是以文字形式,不可能反映案件全貌,况且一些恶性案件,仅仅是文字是远远不能描述的。如果你真正代理过一些手段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看了凶手的作案手法、受害人的伤情、口供、照片等材料的话,你就会觉得,人性的恶是真的没有底线的,所谓的变态杀手,其变态程度是你想象不到的。

还有在这个案子低下有很多的评论,说是凶犯敢这么做应该有精神病。笔者就在这里解答说一下所谓的凶手可能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确实可能不会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所有的精神病人就可以随便犯罪,更不代表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完全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一点,需要某些答主认真看一下。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看到了吗?不是说凶手自己说有精神病可以了,还需要有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同时还要求其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所实施的犯罪。除此之外,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退一步讲,即便是真的符合上述条件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小编想说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在法院最终判决未出来之前,希望大家不要被媒体捕风捉影的新闻蒙蔽了双眼,让我们静静等待最终的真相。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牌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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