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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当场怒怼缺斤少两摊贩 缺斤少两属于什么行为?

时间:2021-09-18 来源:网络

诚信经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俨然已经变成了一句口号,缺斤少两已经是商贩心照不宣的套路了。那么,我们作为消费者难道就一点办法也没有吗?今天,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和现实案例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9月16日,辽宁大连。小女孩买水果,陌生大哥怀疑水果缺斤少两,随后去找商贩理论。商贩大姐一开始不承认,但自知理亏便连声道歉。重新过称后二斤水果少了半斤。大哥愤愤不平表示心也太黑了,做生意没有这么做的,不能这么欺负小女孩。

缺斤少两属于什么行为?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龙虾“瘦身”,经营者既赔又罚

2020年年初,消保委临浦分会接到投诉称萧山临浦某水产商行销售的小龙虾涉嫌存在严重的缺斤短两的情况。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其用于称重结算的两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但是经工作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进行比对,发现两台电子秤均显示“准确”,也并未发现电子秤存在“作弊”的功能。另外,商家也坦陈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面对该情况,工作人员通过细挖线索,深入调查,发现经营者在出售小龙虾时,其事先将小龙虾放置在盐分含量低于正常状态的水生环境中,促使小龙虾尽量多吸水,由此增加小龙虾体内的含水量,从而达到销售时增加小龙虾重量的目的,后因销售给消费者时将小龙虾放置在包装袋中,小龙虾将原先多喝的水回吐,导致小龙虾的重量“缩水”。经营者在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说明上述情况,隐瞒其所提供商品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市监部门也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结合到本案中,因为经营者在出售小龙虾时,未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更是涉嫌欺诈,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的规定,要求对经营者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缺斤少两的法律知识的全部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点评。小编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为了盈利而欺诈消费者不可取,小心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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