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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制售毒豆芽牟利被判刑 网友:做人没底线真可怕

时间:2022-04-14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违法行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民生重点。近期,一女子制售毒豆芽牟利被判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为了使豆芽的卖相更好,温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将其购买的某激素兑水后淋在豆芽上。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温某销售的豆芽中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温某当日在市场销售豆芽40斤,销售收入100元。

  案发后,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温某家中扣押到某激素570支。经检测,该激素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温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判决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温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案例

  3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的案例引人关注。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曹某、韩某在伊春市伊春区租赁房内无证非法生产豆芽。二人明知国家不允许在豆芽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但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和增加豆芽产量,仍在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出,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3万余元。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韩某为获得高额利润,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依法没收二被告人销售豆芽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2万元及面包车一辆,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如果你购买到有毒、有害的食品。请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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