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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同一女子连续打劫两次 抢劫案无罪裁判案例

时间:2021-09-17 来源:网络

我们平常百姓通过双手为自己创造财富。但却有这样一部分人靠掠夺他人财富转化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抢劫。抢劫犯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秩序,可以说是妥妥的犯罪。但是,今天小编却要给大家介绍5起抢劫罪无罪裁判的案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日热点:9月12日,云南曲靖。一男子单枪匹马上门见陌生女网友,却发现女子去年才抢劫过他。想逃跑时,女子已挥舞着大棒,不得已将卡内一百块钱转给她。女子因涉嫌抢劫已被刑拘。

抢劫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徐某抢劫案((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现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材料、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经查,现场勘查材料是公安机关破案后书面制作,制作程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现场勘查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即现场提取到的一枚指纹也因为现场勘查材料违反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现有证据中,被害人何某、证人董某、张某未能辨认出被告人徐某,而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从未供述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二】田浪抢劫案((2014)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害人邓某与被告人田浪的姐姐田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两天,即2013年8月26日,田某1到惠环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就诊,做人流手术;8月2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田浪以姐姐在医院为由约见邓某,见到面时,被告人田浪是先告诉邓某,“田某2在惠环医院”然后才由邓某用自己的厂牌开了一个房间商谈;所得款项也是大部分给了其姐姐用作医药费。以上事实虽然在相约见面的理由上有不同陈述外,被害人的陈述、旅馆老板的证言、被告人田浪的供述、田某1的证言、惠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证明和门诊收费清单及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是能够相互印证的。由此可见,本案中的被告人显然是因为姐姐受到欺负,且人流手术需花费一定的费用,出于教训对方和索要医药费的目的,殴打和取走了被害人邓某卡内的款项,其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被害人邓某财物的故意。此外,本案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与“被告人田浪等人没矛盾”的陈述也没有完全如实供述,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的。因此,被告人田浪客观上虽殴打了被害人和当场拿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取走了2600元,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主观故意方面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浪提出没有抢劫的辩解,理由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浪犯抢劫罪,罪名不成立。

【案例三】董某抢劫案((2014)抚刑初字第7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虽提供了被害人黄庆江的陈述及证人仇喜华的证言,证实董某实施了抢劫行为;王翠平的证言证实董某入住旅店时所穿的衣服与董某被抓获时所穿的衣服不同;董某的妻子张立平的证言证实董某在案发前一段时间一直使用被扣押的手机,以佐证董某所述的“这部手机是我媳妇在2013年3月3日早上交给我的”供述不实,并由被害人对所扣押的手机进行了辨认,证实是董某遗留在现场的手机。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实施抢劫的人就是被告人董某。被害人黄庆江在陈述董某在屋里是否抽过其给的烟的问题上陈述不一致,侦查机关对从现场提取的烟蒂做了DNA鉴定,未检出董某的DNA;被害人在三次陈述中均称其与嫌疑人厮打,有关鉴定中亦载明黄庆江“面部、颈部皮肤多处划伤”,但侦查机关通过提取董某指甲内皮肤碎屑进行DNA比对,亦未检出被害人黄庆江的DNA;证人仇喜华未在现场,其证实的主要内容系黄庆江转述;涉案手机虽经被害人辨认,但在公安机关让被害人黄庆江辨认的七个手机中,只有董某的手机有贴图,其它手机都没有,手机特征过于明显。故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郭某抢劫案((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参与共同抢劫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人郭某2的供述,且该供述有诸多不可信或前后不一致之处;本案又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郭某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证人孙某的证言又属于传来证据,且其在2003年的证言与2013年的证言不一致,而2003年的四次证言证实的是对被告人郭某有利的事实。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郭某参与共同抢劫杀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所控犯罪不能成立。

【案例五】刘小雷抢劫案((2019)豫0482刑初5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4的陈述、证人杨某1、刘某2、郭某1、刘某1、靳某等人的证言,而证人均是听被害人所说,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的客观证据,案发时被告人是否持有刀具不能确认,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上及其手机上没有勘验出血迹,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小雷有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5起抢劫案无罪裁判案例的全部内容。小编搜集这些案例并不是为抢劫犯开脱,只是想提醒大家凡事都要讲证据。当我们遇上凶徒,除了保护好自己以外,也要记得保存证据方便日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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