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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女子莫名欠款8万元 竟因为身份证丢失

时间:2022-05-18 来源:网络

  女子莫名欠款8万元 竟因为身份证丢失。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身份证很重要,不要轻易丢失,如果丢失了要及时挂失!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王女士遇到一件“怪事”银行发来短信通知,告知自己的信用卡欠款数万元,王女士一头雾水。自己从未办理过信用卡业务又怎么会有这么多信用卡债务呢?

  去年7月,王女士来到梁溪分局黄巷派出所报案,她表示可能有人冒用她的身份办理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梁溪经侦大队和黄巷派出所调查发现,王某名下办理了5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总计拖欠本金8万余元,但这五张银行卡的开卡信息,包括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与王某没有关联。

  梁溪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熊杰表示:“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她的身份证多年前曾经遗失过一次,我们认为她极有可能被冒用身份办理了信用卡。”

  经深挖细查,梁溪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孟某,孟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她通过他人购买了王某遗失的一张身份证,并办理了五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直至信用卡欠款人民币8万元。

  孟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被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更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如果证件丢失了,应该及时挂失,避免造成损失。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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