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4 来源:网络
诈骗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一种犯罪行为。骗子诈骗手段推陈出新,五花八门。虽然近几年大家的反诈意识有增强,但是依旧有不少人入坑。近期,保德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98万。那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月19日,刑侦大队接到群众吴某报警称自己被骗。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迅速了解情况,展开走访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贾某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打起了歪主意。今年2月,贾某在得知吴某有购煤意愿后,便主动与其联系,称自己可以从某煤矿低价购煤。为使吴某相信,贾某还专门伪造了一张某煤矿给自己公司出具的“提煤单”以假乱真,故此,吴某对贾某深信不疑。2月8日,贾某电话通知吴某尽快将购煤款项打到其账户以便安排发煤,吴某不疑有他,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将198万元购煤款转账给贾某,贾某在收到钱款后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吴某多次催促贾某发煤,但都被贾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直至案发,仍未兑现。
目前,贾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济南一女子“刷单”赚钱被骗走10万元,背后牵出“跑分”团伙,专门借助卡农的银行卡实施诈骗,在全国多地作案,案值超200万元。
“跑分”一词,很多人听起来会很陌生,其实“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一些人容易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沦为“卡农”赚取佣金;更有人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服务,利用“卡农”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诈骗团伙“跑分”洗钱。这些服务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工具人”,下场只有一个,那就是落入法网,接受法律的严惩。
近日,济南市天桥警方雷霆出击,成功摧毁一“跑分”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1人。
2021年12月21日,家住济南市天桥区的牟女士报警,称其在网络上被人以兼职刷单的方式诈骗10余万元。
案件发生后,天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立即会同堤口路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对本案的资金流向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发现12月20日,牟女士有一笔被骗的5000元资金曾转入到户主为“睢某波”的银行账户上,通过对睢某波的身份信息查询,确认睢某波(男,35岁,河北省邢台市人)曾于2021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期间在济南市区活动过,与被害人牟女士被诈骗的时间段相吻合,于是,警方初步判断睢某波就是来济南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跑分”的嫌疑人之一,案件突破口就此打开。
天桥警方循线追踪,层层深挖,经过细致侦查,一个长期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服务的大型“跑分”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自2021年12月21日接到报案,至2022年2月14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天桥警方历时55天,辗转河北邢台、山东济宁、黑龙江等多地,抓获该团伙成员11人,缴获银行卡十余张,作案手机3部。
经审查,该“跑分”团伙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诈骗团伙“跑分”洗钱。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提供银行卡的“卡农”、进行“跑分”操作的“操盘手”及专门负责接送、看管“卡农”等后勤工作的保障人员,经初步统计,该团伙作案20余起,涉案资金达200余万元。
目前,该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人生没有捷径,不要轻易相信各种来路不明的“关系”,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避免掉了骗子设下的圈套。如果你也遭遇了诈骗,请保持好证据,及时报警。 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