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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中卖方对“水泡车”不知情 能否认定为欺诈?

时间:2023-07-17 来源:网络

  近期,二手车交易中,卖方对“水泡车”不知情,能否认定为欺诈?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还是要注意一下,购买之前要多了解一下情况。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12月,陈某(卖方、甲方)与周某(买方、乙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车牌号称为桂B8××××乙方的车辆转让价格为92500元,双方在合同中确认了车况。合同签订后,周某按合同向陈某支付92500元。

  周是一名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人员。购买涉案车辆后,出售给外人陈某峰。后来,陈某峰反映涉案车辆为水泡车。为了证明涉案车辆的情况,他向评估公司申请了涉案车辆的技术状况评估。2021年1月7日,评估公司出具《二手车评估报告》,其中规定车辆评估价格为6.8万元,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

  周某认为,陈某在转让车辆时涉嫌欺诈,并起诉法院。

  根据法院向财产保险公司调取的涉案车辆在公司的索赔情况,2020年5月22日,涉案车辆以外人温的名义登记时,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和损失是由于暴雨造成的;赔偿金额为58707.2元,结案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

  庭审中,被告陈某主张,他在购买并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周某时,并不知道涉案车辆是水泡车,并为此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他在2021年8月12日分两次转账购买涉案车辆,共支付购车款8.7万元。

  本案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在二手车交易中,卖方不知道“水泡车”,能否认定为欺诈?

  律师说法

  在二手车交易中,卖方应因其主要优势地位而履行良好的管理义务,但也应有必要的合理界限,不得批评卖方承担超出合理界限的注意义务。在确定二手车卖方是否构成欺诈时,关键是判断二手车卖方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车辆的情况。虽然二手车卖方有更高的关注义务,但他们不能批评他们完全了解未知的二手车维修和鉴定等历史信息。同时,也取决于交易对手的情况,如果交易对手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买卖双方都不应具有优势地位,不能要求卖方有更高的关注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水泡事故发生在广州,客观上很难获得相关的事故材料。陈某购买涉案车辆时,支付的对价远高于事故车辆的市场价值,因此很难确定陈某应该知道水泡事故。同时,周某也承认自己是二手车销售从业人员,购车时也确认了车况。综合分析,很难确定陈某有欺诈意图和行为。

  在二手车交易中,卖方不知道“水泡车”,能否认定为欺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虚假意义表示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综上所述,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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