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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N号房主犯终审被判42年 “N号房”事件究竟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时间:2021-10-14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前几年韩国发布的“N号房”事件让人震惊和痛惜:我们与恶的距离,原来仅有网线之隔,各国网友也纷纷要求严惩犯罪分子。那么,“N号房”事件究竟涉及哪些罪名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据韩媒报道,14日上午,韩国最高法院对“N号房”主犯赵博士(本名赵主彬)进行终审宣判,判处其42年有期徒刑。赵主彬一审获刑45年,二审获减刑,改判42年。“N号房”事件是指韩国系列网络性犯罪事件。据媒体曝光,有人在即时通讯平台Telegram上建立私密付费聊天组,分享女性不雅照,涉及强奸、严重侮辱女性等,画面不堪入目,手段极其残忍,还包括未成年人。该事件引起轩然大波。“N号房”由多人运营,其中最引发关注的是昵称为“博士”,实名为赵主彬的人。赵主彬从2019年起,在“博士房”上传大量涉嫌性犯罪照片,并勒索受害人。

那么,“N号房”事件究竟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按照“N号房”事件的运营模式,“赵博士”等组织者的主要犯罪行为包括:对受害女性(含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将性侵视频、图片在网络空间发布获取利益。如果发生在我国,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此类事件的组织者就有可能触犯性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图片

强奸罪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性自决权的犯罪,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采用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刑法特别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而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幼女心智尚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即使经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仍认定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决权。

在类似“N号房”事件中,对女性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构成强奸罪。而整个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领导者,即使其本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也需要对其“下属”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构成强奸罪。因为实施强奸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没有超过共同犯罪的范围。图片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图片

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性侵类犯罪,但又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猥亵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猥亵的对象不限于女性,也可以针对男性实施。而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女性,采用的是造成女性性羞耻感的手段,如在网络平台裸体直播,发布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达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聚众”是指由组织者、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一人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其他参加者在场围观起哄的,也属于聚众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包括在利用网络直播猥亵、侮辱行为供他人“围观”。“其他恶劣情节”需要结合犯罪的对象、次数、手段、后果等综合判断。

猥亵儿童罪,针对的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不论儿童是否愿意,行为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均构成犯罪。即使是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不阻止的,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图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在“N号房”事件中,案犯实施犯罪的直接目的在于将具有性内容的淫秽视频、图片在网络空间发布,谋取利益,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条件。

具有强奸、猥亵内容的视频、图片,或者是具有自愿发生性关系、自愿实施猥亵行为内容的视频、图片,以及裸体视频、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将上述淫秽物品在网络空间发布,包括在聊天房间、聊天群中发布,供他人观看、下载的行为,属于传播。网民通过付费才能观看,则发布者(组织者)属于牟利行为。综合起来,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现场直播强奸、猥亵过程,形成了视频材料,一般认为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如果通过出售淫秽视频、图片牟利的,则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符合条件的,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小编还想说韩国N号房事件酿成的悲剧,除了震惊和痛惜也为我们敲醒了性教育的警钟,家长一定要牢记:性教育不嫌早,也不嫌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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