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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又来了!禁渔期垂钓怎么处罚?

时间:2022-03-11 来源:网络

  每年的禁鱼期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结束。我们都知道禁渔期的实行非常有必要,为了生态更好的发展。但是总有些不法分子喜欢在法律边缘来回试探。近期,湖北又发生了一起禁渔期垂钓事件。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如果没有休鱼期,那么鱼迟早会灭族的,希望大家还是要遵守。禁渔期哪些行为不能做?会受到什么处罚?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3月9日,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荆州分局联合地方渔政、公安等多部门,在引江济汉工程庙湖段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

  为加大打击力度,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荆州分局联合地方渔政、公安等多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执法车辆5台,对不法者实施严厉打击。 通过此次行动,共收缴鱼竿10余根、鱼网1副,放生鱼30余尾。执法人员对非法捕捞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

  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松阳县叶村乡东坞水库北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涉嫌个人垂钓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于2021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1 年 11 月 24 日 14 时 45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叶村乡东坞水库北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时间从 12 时开始至 14 时 45 分结束,使用手竿,捕获马口八条,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放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最终,执法人员对杨某某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禁渔期哪些行为不能做?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禁渔期如果垂钓,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编再次呼吁大家,不要违法禁渔期的规则,一旦违法可能会给你带来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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