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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防疫可能触犯刑法 依法防疫 各方角色都有什么样的义务呢?

时间:2021-10-26 来源:网络

近日,北京通报了3起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我们都知道如今随着国门的逐渐打开,仍然有小规模疫情在各地兴风作浪,这时候我们每一个人的依法抗议防疫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疫情之下,各方角色都有什么样的义务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疫情防控系公民的法定义务篇

1. 遵守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突发应急事件报告、配合义务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防控之治安处罚篇

1.公众场所违规营业被行政拘留。

案例: 2020 年 2 月 3 日下午,天津津南区双港镇某网吧私自营业,违反天津市政府关停歌舞娱乐、电子游艺、足疗按摩、网吧等活动场所的一级响应措施,扩大了感染风险。目前,网吧负责人徐某某因妨害公共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企业提前复工被治安拘留。

案例: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经调查了解到: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还是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网上造谣被行政拘留。

案例: 2020 年 1 月 23 日下午,周某在各微信群内散布关于长沙县泉塘街道某小区有 4 名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谣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周某抓获归案。因其散布谣言,公安局依法对周某进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疫情防控之刑事犯罪篇

1、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的法律风险

(1)不遵守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类的

案例:湖南资兴何某华从武汉返资后与他人及不特定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1月21日,长期居住武汉的何某华(男,43岁,资兴市人)从武汉返资后,在被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资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小组发布的命令,与他人及不特定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何某华被郴州市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何某华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2)从疫源地回来或经过不及时报告、隐瞒类的

案例:广东汕头湖北籍患者发热咳嗽未报告后确诊,四人被立案

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月2日,汕头警方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3)隔离期间外出、聚餐类的。

案例:山西阳泉患者周某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并聚餐

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类的犯罪的法律风险

案例:妨害公务罪。2020 年 1 月 26 日 9 时许,湖北竹山县得胜镇某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通过疫情警戒区,刘某某还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体温计,并对上前阻止的政府干部进行殴打,导致其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危害公共卫生类的犯罪的法律风险

案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确诊病例余某于2020 年 1 月 21 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老家后,拒不执行泸州市江阳区“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 14 天”要求,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 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疫情之下,各方角色都有什么样的义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牌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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