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1 来源:网络
网店一般都配有产品图片,以便吸引消费者购买。也有些网店为了增加销售,会蹭热度,精美的图片配上文案,再加上“明星同款”加持,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方法。然而这样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近日,上海一网店被判侵权, 因用热播剧截图作“同款”服装宣传 。具体情况如果,感觉随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该案中,剧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著作权,其发现隆科公司(淘宝天猫某店铺经营商)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剧酷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纸诉状将隆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剧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隆科公司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
隆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隆科公司认为,其在天猫店铺使用的是剧中的人物截图,剧酷公司对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对其中画面的截图享有著作权,两者不能混同;该案中剧照的截图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而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上诉人尽管在其天猫店铺中使用了电影作品的一张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同时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该截图属于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亦具有独创性。尽管涉案电影作品的截图具有独创性,但其并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该截图是用摄像机所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与为了获得静态效果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区别。电影作品的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杨洋不是第一个起诉痘博士的明星,单是今年一年,周杰伦就起诉了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多达六次,最近一次开庭时间是2021年11月3日。
但在一众明星起诉案件中,杨洋显然是得到最多关注、且获得较多赔偿的那一个。
根据此次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原告杨洋得知北京上海等地的“痘博士”连锁祛痘机构在实体店中张贴含有杨洋肖像所制作的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用以销售痘博士品牌旗下“WKA肌因补水亮肤膜”产品,该产品物料中配以“杨洋电影《建党伟业》(主演:杨洋)助力痘博士品牌”等广告语。
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为,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所有线下实体店侵犯杨洋肖像权、姓名权的宣传物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公众号主推文、微博置顶的位置连续十日向杨洋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杨洋85万元。
消极逃避是痘博士面对此次事件的基本态度,也并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微博官方账号置顶、微信公众号上都未发布致歉声明,最终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万元。
对此,《博客天下》电话联系了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但无人接听。截至截稿日期,邮件也未得到回复。
成立于2016年的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曾主营祛痘、护肤等业务,在试图捆绑明星以做品牌营销这一点上,痘博士的宣传打法早有端倪。
“痘博士官方微博”账号显示,2018年到2019年,官微不断发布杨洋日常生活分享照片、活动照、代言薯片的产品宣传物料等等,甚至用杨洋签名照作为活动的礼品。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一系列的宣传物料都给公众一种杨洋与品牌深度捆绑的错觉。
综上所述,不管是明星还是对于个人的作品一般是受保护的,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作品被他人利用的情况,这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认定了侵权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